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舟山环保”
近日,舟山市出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严格执法十条”(以下简称“十条”)。这是舟山市首次在生态环保执法领域出台相关规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说不”的又一把“利剑”。
记者了解到,为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市环保局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吸取和总结舟山市多年的环境执法工作经验与教训,借鉴先进地市的做法,制定出台了生态环保领域“严格执法十条”。
根据“十条”,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环保部门今后一律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对排污设施、设备一律依法实施查封或扣押;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排污者,一律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十条”也对全市环保部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了更严要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抽查一律实行“双随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一律挂牌督办,对一年内两次以上因同种违法排污行为被环保部门处罚的违法者,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同时,在重大活动的环境质量保障期间,排污者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或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评优评先评价期限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被实施查封及扣押或停产整治、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排污者,一律实施“环保一票否决”。
“十条”还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了硬性规定,存在“跑风漏气”、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