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城市频道 > 浙江本地 > 温州  正文

温州不文明交通行为开始处罚:首日查获近6000起
2019-01-12 10:00:57 来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王骁文

  一名“骑手”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处罚

  昨天起,温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处罚。截至当天下午4时,全市共查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不文明交通行为近6000起,分别予以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其中罚款177起。

  昨天上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在市区温州大道与南浦路交叉口设立卡点,对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查处,其中重点查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记者在现场看到,半个小时,就有五六名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骑手”相继被民警拦下,由于他们在开罚首日首次被查获,均予以警告处罚。根据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首次被查获的将予以警告;第二次被查获的处以20元罚款;被查获三次(含)以上的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对管理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严重挑战和践踏法律权威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市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你与他人的安全,请多一些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出行。

  -新闻+

  近日,我市发布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十一项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其中除六项不文明交通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法律规定外,新增了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或者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五项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相关规定,并且可由公安部门进行管理处罚。


标签: 安全头盔;文明交通行为;电动自行车;处罚;佩戴;公安交警部门;驾驶;骑手;罚款;温州市
编辑: 吴越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