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城市频道 > 浙江本地 > 温州  正文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雁荡能仁村原主任滥伐林木获刑4年赔30多万元
2018-04-18 16:07:29 来源: 温州晚报 记者 周蓓蓓

  庭审现场胡公听/摄

  昨天下午,温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乐清男子周某滥发林木一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刑事方面,周某一审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在民事方面则被判令支付造林生态修复费用31万余元,承担案件评估费用。

  被告人周某今年52岁,原系乐清雁荡能仁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9月至12月、2016年2月至4月、2016年9月至12月间,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借大龙湫(龙湫背)景区游步道名义开发茶叶基地,雇佣付某、刘某等村民在能仁村“龙湫背”、“牛鼻洞”、“白岩头”等山场清理砍伐林木,并于2016年、2017年相继在清理后的上述山场种植幼茶。

  经温州山围林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山场进行现场鉴定,评估认定,涉案的龙湫背、火线流、马背头、牛鼻洞、白岩头五个山场,砍伐根径6cm(折算胸径为4.85cm)以下,不计算蓄积的林木达7037株。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评估认为,周某滥伐林木造成涉案区域整体生态功能降低,防护能力趋弱,需在被破坏区域按株行距3m×3m的规格造林种树,树种为木荷,草木数量为4000株,预计费用31.9117万元。两位林业专家出庭说明专业评估意见,表示事后的生态修复设计方案不管如何周全,仍存在力不能及的地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他人任意砍伐本集体所有的幼树达7037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周某在担任能仁村村委主任期间,在个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种植茶树,滥伐位于雁荡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内的能仁村山场林木,砍伐的幼树数量远超浙江省规定的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起点2500株,且涉及的区域面积大、范围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作出上述判决。

  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检察机关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雁荡山风景旅游管委会,以及大荆雁荡片区乡镇农村干部近300人,观摩了庭审。

  【庭审现场】

  雇人伐树7037株

  现场遗留“百草枯”农药

  “你有没有滥伐林木的行为?”

  “有。”

  在昨天的法庭上,面对公诉人、审判员等讯问,周某承认起诉书指控内容。他交代,他时任能仁村村委会主任,涉案的火线流、龙湫背、马背头、牛鼻洞、白岩头山场所有权归能仁村集体所有。2015年7月,该村村委会与该村村民蔡某签订了大龙湫景区游步道项目开发合同书,将涉案土地承包给蔡某综合开发旅游项目。“蔡某没时间打理开发,他提出与我合作,让我负责开发。”周某说,游步道项目一直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于是他雇用村民上山场清理林木、杂草,用于种植茶树。

  “你有没有想过砍树要向林业部门申请的?”人民陪审员问。

  “大树知道的,小树不知道。”周某辩称,他以为根径6cm以下的林木都是柴。经温州山围林业有限公司认定,根径6cm以下的林木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幼树,遭砍伐的树种有松木、衫木与阔叶树。砍伐根径6cm(折算胸径为4.85cm)以下,不计算蓄积的林木达7037株。

  此外案发后,乐清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火线流、牛鼻洞、龙湫背等涉案山场进行现场勘验,现场遗留大量枯死树木,并发现遗留有“白草枯”等农药空瓶。

  林业专家出庭说明

  需三年自然修复山场

  昨天庭审中,还有三位林业专家就本案出庭作专业说明。

  其中乐清市林业局林业科技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林韧安就出具的《生态损害评估报告书》和《生态造林修复方案》出庭说明评估意见。他表示,原来涉案山场为天然自成林,山场原树种生态功能较强,现在都看不到了,被破坏后重新种植茶树,造成森林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降低,主要表现在固碳释氧、涵养水源、固土保肥、积累营养物质以及净化大气等方面的功能大幅度降低。

  他还表示,涉案山场的灌草层被破坏后,无法找到合适的人工种植植物来替代,该部分损害只能通过封山育林进行自然修复,大概需要3年时间,“茶树也有一定的生态防护功能,但比起乔木层要弱得多。”

  涉案山场今后咋修复?

  保留茶树禁止经营

  乐清市林业局工作人员、高级工程师孔强表示,茶树作为经济林,想要发挥经济效益,必须舍弃周边其他树木,以防阻挡茶树生长所需的阳光、雨露。可见,经营茶园和森林资源保护间存有矛盾。

  林韧安提出的生态修复方案指出,尽可能保留已种植的茶树,当作普通植被,不采摘不修剪,让茶树苗作为灌木发挥一定的生态功能。

  法院根据上述专家意见,决定保留上百亩茶树在涉案山场,但表示首先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进行管理,禁止任何人经营周某种植的茶树,防范风险;其次,在监管部门认为尽职履职仍不足以消除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危险时,应考虑移除茶树;最后,司法机关应积极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了解生态修复的进程,保护生态修复成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再次破坏生态行为时,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移除茶树,优化生态修复方案。 

标签: 山场;茶树;林木;滥伐林木;生态功能;庭审;林业专家;伐树;林木采伐许可证;村委会主任
编辑: 江小来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