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政务网显示,因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3.8316公顷(57.474亩),乐清一村民收到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出的2873.7万元罚单。2008年,该村民就曾因非法占用海域面积56.16亩、沙场面积28.33亩,被处罚款801263元。
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为2018年2月5日。处罚决定书记载,2017年9月7日,该局接到群众反映,大荆镇大横浦村村民何崇海在大横浦村海塘外填海,并将这些填海形成的陆域私自卖给他人。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后,2017年10月25日,该局依法予以立案。
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在调查中发现,何崇海未经批准,于2008年12月开始非法占用海域填海,据相关部门测量填海面积3.8316公顷。
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认为,何崇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370万元,并处287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当事人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将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查询发现,《浙江日报》曾于2014年7月29日刊发报道,披露大横浦村存在违建厂房和大面积毁坏滩涂的现象。报道提到,“在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记者找到了一份2008年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何崇海于2005年6月下旬至2008年1月24日期间,在乐清市大荆镇大横浦村、小横浦村、铁场村、舟山头村等四村滩涂进行填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并依法作出了‘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人民币801263元’的行政处罚。据相关部门测量,非法占用海域面积共56.16亩,沙场面积为28.233亩。”该报道还提及,当事人何崇海正是时任大横浦村村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