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临时救助政策全面升级 没有绍兴户口也能获救助
2019-05-29 10:11:34
来源: 绍兴日报 见习记者 诸丹萍

  5月27日,绍兴市出台《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绍兴市曾于2015年3月出台“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在当时对化解城乡居民突发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眼下已经无法满足城乡居民应对多种突发性生活困难的需求。与2015年3月出台的“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相比,该《细则》在覆盖面、可操作性、审批效率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升。

  救助对象全覆盖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细则》实现了救助对象全覆盖,特别是将持有绍兴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市区的流动人口归为第四类救助对象,确保兜底安全网网底不破。

  其他三类救助对象分别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为第一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为第二类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绍兴市区户籍人口为第三类救助对象。

  政策操作性强

  《细则》细分救助类型、救助对象,细分救助标准、救助方式,根据具体困难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时,提高临时救助的最高限额和困难家庭子女最低寄宿生活费的临时救助标准,增强救助的实效性,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根据《细则》,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进行临时救助。

  按照支出型救助标准,对因家庭成员患疾病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请前一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不同等级的救助对象,按照不同标准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值得注意的是,在支出型救助标准中,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按每人每学年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或5倍,给予救助对象一次性补助。

  急难型救助标准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按家庭成员患疾病类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细则》分别对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等环节作了明确规定。

  一般程序的审核环节,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建立“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救急难”机制,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落实乡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委托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审批备案制度,凸现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标签:救助对象;细则;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生活困难;困难;急难
编辑: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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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临时救助政策全面升级 没有绍兴户口也能获救助
2019-05-29 10:11:34 来源: 绍兴日报 见习记者 诸丹萍

  5月27日,绍兴市出台《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绍兴市曾于2015年3月出台“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在当时对化解城乡居民突发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眼下已经无法满足城乡居民应对多种突发性生活困难的需求。与2015年3月出台的“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相比,该《细则》在覆盖面、可操作性、审批效率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升。

  救助对象全覆盖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细则》实现了救助对象全覆盖,特别是将持有绍兴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市区的流动人口归为第四类救助对象,确保兜底安全网网底不破。

  其他三类救助对象分别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为第一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为第二类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绍兴市区户籍人口为第三类救助对象。

  政策操作性强

  《细则》细分救助类型、救助对象,细分救助标准、救助方式,根据具体困难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时,提高临时救助的最高限额和困难家庭子女最低寄宿生活费的临时救助标准,增强救助的实效性,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根据《细则》,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进行临时救助。

  按照支出型救助标准,对因家庭成员患疾病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请前一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不同等级的救助对象,按照不同标准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值得注意的是,在支出型救助标准中,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按每人每学年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或5倍,给予救助对象一次性补助。

  急难型救助标准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按家庭成员患疾病类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细则》分别对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等环节作了明确规定。

  一般程序的审核环节,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建立“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救急难”机制,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落实乡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委托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审批备案制度,凸现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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