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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担何责?违停方各被判赔32.8万元
2018-10-18 10:21:53 来源: 绍兴日报 见习记者 周梦琪 通讯员 单巡天

  因占道违停导致非机动车变道行驶,进而引发交通事故,那么停着的车是否需承担责任?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占道违停一方也应承担事故责任。

  去年12月29日下午3点半,何某驾驶的自卸车途径柯桥区兰亭街道一所学校附近时,突然有一辆电瓶车从非机动车道窜了出来。自卸车躲闪不及撞了上去,电瓶车驾驶人谢某头部遭碾压,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等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当时,事发地附近停满了准备接学生放学回家的车辆。机动车驾驶人赵某、张某分别将车停在了机非混合车道和机动车道上,阻碍了非机动车辆的正常行驶。因为前方有阻碍,电瓶车驾驶人谢某选择了变道行驶。

  今年3月,谢某父母将何某、赵某、张某及对应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96.23万元。赵某、张某及对应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并没有异议,但均辩称,己方车辆违停与谢某因交通事故致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案事故成因无法认定,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法院调取的现场照片、视频及事故分析图显示,事发时被告赵某、张某将车辆停放于机非混合道路及机动车道路,阻碍了非机动车及其他车辆通行;而被告何某疏于观察防范同方向右侧车辆通行情况,以至临危时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未能确保安全驾驶。三被告就本案事故均存在过错,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区分过错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由三方保险公司承担同等责任,各赔付原告人民币32.8万元。

  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绍兴市;行驶;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终审;电瓶车
编辑: 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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