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城市频道 > 浙江本地 > 绍兴  正文

装修工人意外坠落身亡 没签劳务合同少赔了20万元
2018-01-25 08:36:18 来源: 绍兴日报 记者 杜珊珊 通讯员 袁赵今婧

  装修工人王某受包工头张某雇佣,为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做装修。一个月前,王某干活时意外坠落,后救治无效身亡。那么,建筑公司、张某、王某,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呢?近日,经柯桥区柯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家属拿到了建筑公司的80万元赔偿金。

  装修工人意外

  坠落身亡

  王某是四川人,生前在杭州打工。去年12月,老乡张某为他提供了一份工作,到柯桥为一幢大厦地下室做大梁打毛工作。去年12月12日,王某工作时不慎从2米高的架子上摔下来,头部着地,伤势严重;半个月后,救治无效去世。

  王某家属悲痛难当,找到张某和装修工程的承包商——绍兴某建筑公司,要求他们支付王某的治疗费用和死亡赔偿金,共计120万元。王某家属认为,王某受张某雇佣,张某应当对王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而建筑公司明知张某没有相应资质,仍将装修工程转包给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建筑公司与张某并未签订纸质合约,张某将责任推给了建筑公司。他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并不是包工头,与建筑公司没有承包关系,该起事故他并无责任。

  日前,柯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三方进行调解。调委会认为,建筑公司虽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起死亡责任事故损害赔偿金额由建筑公司全额承担,建筑公司可基于与包工头的承包关系,再向包工头主张赔偿。经过多次沟通调解,最终建筑公司根据工伤赔偿规定,全额承担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食宿费等费用,并赔偿王某家属80万元。

  没签合同

  各自吞苦果

  很多建筑工地都发生过建筑工人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对于这样的伤害,请求赔偿一般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还是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二是应当向哪个主体要求赔偿。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分清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律师认为,对于这样的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对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同。除了按照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赔偿,王某家属还能从雇佣关系去追究,即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即由包工头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则双方都需承担责任。此外,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一般来说,劳务纠纷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赔偿。在绍兴,城镇户口的劳务纠纷赔偿金额在100万元左右,工伤赔偿金额约70至80万元;农村户口则只有城镇户口的一半。”律师说。  

  这起纠纷中,建筑公司因没有选择有资质的承包商或包工头,尝到了自酿的苦果。对劳动者来说,没有拿到更多的赔偿金,也与其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务合同有关。


标签: 包工头;装修;家属;赔偿;赔偿金额;柯桥街道;人民调解;王某家属;劳务;雇佣关系
编辑: 陶韬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