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么大年纪了,还要为你操心,你怎么就不能懂事点呢……”6月20日,看着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孙子小亮(化名),抚养他长大的奶奶泣不成声地说。
今年刚满18岁的小亮出生在一个并不幸福的家庭,父亲因多次违法犯罪被长期羁押服刑,母亲在他还小的时候便已离家出走。小亮从小不爱学习,初中毕业后有过几次很短暂的工作经历,此后便一直在社会上瞎混。
2017年10月,小亮以虚假身份信息谎称要购买保险,在骗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信任后,又以讨要生日红包的方式诈骗了对方三百余元。案发后,小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
这是小亮第一次触碰法律底线,由于小亮当时还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法律给予了宽容。
2018年2月,小亮在一家店铺内盗窃他人财物六千余元,涉嫌构成盗窃罪。因小亮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在邀请专业心理老师对小亮进行心理疏导后,于2018年10月对他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对其设定了为期8个月的考验期。考虑到小亮的家庭情况,检察机关还为小亮奶奶申请提供了司法救助。
这是小亮第二次触碰法律底线,因为当时他仍未成年,法律再次给予了宽容。
但这样的宽容和帮助,小亮却不懂得珍惜。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小亮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又多次以虚假身份谎称要购买保险或房产,骗取多名保险公司业务员和房产中介的信任,然后以各种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一万余元。
2019年1月下旬,因在其他案件的侦查中认为小亮可能有犯罪嫌疑,衢江警方依法对其进行了传唤调查。在民警的询问下,小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因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违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2月,柯城区检察院对小亮撤销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柯城区检察院则将此前小亮涉嫌盗窃罪一案改变管辖,移送衢江区检察院一并审查起诉。
随后,衢江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和诈骗罪,依法对小亮提起公诉。
2019年6月20日,小亮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有挽救再教育可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但同时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目的是给予罪错未成年人一定的时间接受教育,反省过去,认清错误,重新做人。
但法律对罪错未成年人给予的是宽容,绝不是纵容!在考验期内,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考察规定,待考验期满后就不再起诉。反之,检察机关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我这么大年纪了,还要为你操心,你怎么就不能懂事点呢……”6月20日,看着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孙子小亮(化名),抚养他长大的奶奶泣不成声地说。
今年刚满18岁的小亮出生在一个并不幸福的家庭,父亲因多次违法犯罪被长期羁押服刑,母亲在他还小的时候便已离家出走。小亮从小不爱学习,初中毕业后有过几次很短暂的工作经历,此后便一直在社会上瞎混。
2017年10月,小亮以虚假身份信息谎称要购买保险,在骗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信任后,又以讨要生日红包的方式诈骗了对方三百余元。案发后,小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
这是小亮第一次触碰法律底线,由于小亮当时还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法律给予了宽容。
2018年2月,小亮在一家店铺内盗窃他人财物六千余元,涉嫌构成盗窃罪。因小亮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在邀请专业心理老师对小亮进行心理疏导后,于2018年10月对他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对其设定了为期8个月的考验期。考虑到小亮的家庭情况,检察机关还为小亮奶奶申请提供了司法救助。
这是小亮第二次触碰法律底线,因为当时他仍未成年,法律再次给予了宽容。
但这样的宽容和帮助,小亮却不懂得珍惜。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小亮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又多次以虚假身份谎称要购买保险或房产,骗取多名保险公司业务员和房产中介的信任,然后以各种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一万余元。
2019年1月下旬,因在其他案件的侦查中认为小亮可能有犯罪嫌疑,衢江警方依法对其进行了传唤调查。在民警的询问下,小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因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违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2月,柯城区检察院对小亮撤销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柯城区检察院则将此前小亮涉嫌盗窃罪一案改变管辖,移送衢江区检察院一并审查起诉。
随后,衢江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和诈骗罪,依法对小亮提起公诉。
2019年6月20日,小亮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有挽救再教育可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但同时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目的是给予罪错未成年人一定的时间接受教育,反省过去,认清错误,重新做人。
但法律对罪错未成年人给予的是宽容,绝不是纵容!在考验期内,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考察规定,待考验期满后就不再起诉。反之,检察机关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