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昊斐 通讯员 汪群锋
近年来,从教育部到省市教育部门都陆续出台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规定,然而查处相关行为该如何处理,没有具体的执行依据。4月23日,衢州市教育局公布了《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并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了相关界定,相应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这也是衢州市首次出台针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细则。
什么是有偿补课?
针对哪些教师?
《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有偿补课则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等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有偿补课行为如何认定?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有偿补课行为:
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教学活动或利用学校资源给学生开办各种名义的竞赛班、提升班等并从中获利的。
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教学、文化补习、各类创新竞赛培训的。
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举办文化与创新竞赛类补习(培训)班,参与教学或管理的。
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鼓动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获利的。
以学生托管、提供食宿为由从中获利的。
其他应认定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违规违纪行为。
在职教职工利用工作之余对亲属或亲属子女进行无偿辅导的,不属于本办法处理范围,但须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人数不得超过3人。凡超出报备范围或规定人数的,一律视作有偿补课。
情节恶劣者将被开除
且本市各类公办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再聘用
有偿补课被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有偿补课情节恶劣的,一经查实,扣除当年度教育质量奖(年终考核奖),由所在学校(单位)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本市各类公办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再聘用。
中小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学生信息、组织或介绍生源的,所聘用学校应予以解聘。
具体相应情节及处理办法可扫二维码查看。
下列人员经查实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根据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予以免职;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师、模范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荣誉获得者存在有偿补课所列行为的,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办法》明确,学校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党政同责,共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同一学年度内本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查实的,视查实次数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警告、免除职务等处理,并取消学校本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置结果作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年度考核及教育质量奖核算的重要依据。本办法自4月19日起实施。
衢州市教育局组人处工作人员介绍,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市教育局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等政策规定,于2018年10月份起对治理有偿补课工作展开调研、分析与论证,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制定了《处理办法》。其目的重点在于教育、引导、提醒广大教师自觉遵守职业准则,争做新时代“四有”好教师,同时对有偿补课行为明确处理办法。
记者 吴昊斐 通讯员 汪群锋
近年来,从教育部到省市教育部门都陆续出台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规定,然而查处相关行为该如何处理,没有具体的执行依据。4月23日,衢州市教育局公布了《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并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了相关界定,相应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这也是衢州市首次出台针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细则。
什么是有偿补课?
针对哪些教师?
《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有偿补课则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等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有偿补课行为如何认定?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有偿补课行为:
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教学活动或利用学校资源给学生开办各种名义的竞赛班、提升班等并从中获利的。
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教学、文化补习、各类创新竞赛培训的。
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举办文化与创新竞赛类补习(培训)班,参与教学或管理的。
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鼓动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获利的。
以学生托管、提供食宿为由从中获利的。
其他应认定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违规违纪行为。
在职教职工利用工作之余对亲属或亲属子女进行无偿辅导的,不属于本办法处理范围,但须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人数不得超过3人。凡超出报备范围或规定人数的,一律视作有偿补课。
情节恶劣者将被开除
且本市各类公办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再聘用
有偿补课被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有偿补课情节恶劣的,一经查实,扣除当年度教育质量奖(年终考核奖),由所在学校(单位)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本市各类公办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再聘用。
中小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学生信息、组织或介绍生源的,所聘用学校应予以解聘。
具体相应情节及处理办法可扫二维码查看。
下列人员经查实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根据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予以免职;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师、模范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荣誉获得者存在有偿补课所列行为的,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办法》明确,学校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党政同责,共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同一学年度内本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查实的,视查实次数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警告、免除职务等处理,并取消学校本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置结果作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年度考核及教育质量奖核算的重要依据。本办法自4月19日起实施。
衢州市教育局组人处工作人员介绍,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市教育局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等政策规定,于2018年10月份起对治理有偿补课工作展开调研、分析与论证,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制定了《处理办法》。其目的重点在于教育、引导、提醒广大教师自觉遵守职业准则,争做新时代“四有”好教师,同时对有偿补课行为明确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