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庄豪
“担保人”追讨8年前代偿款
今年3月4日,慈溪的老薛拿着收条、借条和借款协议书等证据材料来到当地法院起诉,追讨一笔代偿款。
按照老薛的说法,这起纠纷始于2011年初,当时,本案被告老胡向何某借款50万元,他提供了担保,三方签署了借款协议书。借款人老胡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了他,并交出了权属证书,但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由于老胡未按时向何某归还欠款,他作为担保人不得不代偿了这50万元债务。
一晃8年过去,老薛以老胡一直未归还这笔50万元的代偿款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归还50万元,同时确认自己对老胡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下的抵押物在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老薛称,他这样做“实在是迫于无奈,也顾不得往昔的朋友情谊了。”
老薛手里确实有老胡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此外,其向法庭提供的收条看起来也挺完整,正文上打印着“兹已收到老薛代老胡归还2011年向本人何某的借款50万元”字样,底下的出具时间显示“2019年3月2日”,“收款人”处有何某的手写签名。
但老薛提供的借条和借款协议书存在着不少问题:借条是打印的,正文有关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借款金额等空格处则用蓝色圆珠笔手写,也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更为要命的是,无论是借条下方的“借款人”,还是借款协议书下方的“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处,均未签字或盖章。
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诉请被驳回
今年4月和5月,慈溪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老胡称,老薛提供的借条与借款协议书落款处均无各方当事人签名,何某也从未将50万元汇入自己账户,自己与何某既无借贷合意,又无借款履行,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老胡甚至表示他与老薛并不相识,因此,即使借款存在,老薛不可能为自己提供担保;即使老薛曾向何某交付过款项,此事也与自己无关。此外,老胡还特别强调,早在2011年老薛就已经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过,后来又主动撤诉。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老薛确实曾于2011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老胡归还代偿款50万元。当年的庭审记录显示,老薛曾向法庭表示,这笔借款的出借人何某是他认识多年的朋友,但他之前并不认识老胡,是另一个朋友把老胡介绍给他,让他帮忙做担保,以老胡的房产证作为担保的抵押。当时何某以证人出庭,但他表示自己原先也不认识老胡,50万元实际上是老薛拿出的,他只是过了下手。至于这笔钱到底有没有到老胡手里、是以什么形式交付的,他与老薛的说法也不一样。
看起来这似乎是一笔糊涂账,但当时庭审时,关键的当事人老胡并未出庭,一时间法庭难以把此案的真实情况调查清楚,但未等法庭再次开庭,原告老薛突然主动撤诉。
时隔八年,老薛再次起诉,双方仍然各有说辞,而相关证据材料也存有不少疑点,扑朔迷离。在法庭开庭审理时,被告老胡却撇开事实因素,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抗辩:在法律程序上,老薛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老胡以此为由要求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请。
法庭经过调查确认,本案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老薛的诉讼请求,对于案件的其余事实部分,将不再查证。
法院为何确认这个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再查证案件真相呢?我们看法院给出的一段说明: “本案原告老薛主张作为保证人履行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位之日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011年1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归还代偿款50万元及利息损失,2012年3月本院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撤回起诉。应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自撤诉次日开始重新起算,至2019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时间已过去近7年,原告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追偿权纠纷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其并未提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至此,这起始于八年前的纠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其真相或将永远埋没。
设置诉讼时效,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什么意思呢?换句话说就是,法律虽然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但如果你对这件武器疏于维护和管理,则将失去其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将法律武器用好、用足的情况多种多样,但其中常见的就是因诉讼时效丧失而无法寻求司法保护。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必须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请求主张,人民法院强制相关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举个例子,有人向你借钱,你与对方约定了还款时间,但对方到时未归还,在一般情况下,你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有效起诉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追讨,否则,你的权利很可能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诉讼时效有两种,一种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根据2017年10月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此外,还有一种特别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第141条,当“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对少数有特殊时效规定的案件,应适用特殊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
法院民事庭法官表示,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帮助法律义务人逃避义务,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表示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在某种层面发生了障碍,义务人虽可因此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不会消灭。民事庭法官解释说,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提起诉讼,对此,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受理后,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的,法院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仍然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位法官举了个例子:有人出借10万元,因为各种原因,在诉讼时效过后才起诉追讨,此时,法院仍然应受理其起诉。接下来,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种是被告提出异议并符合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起诉会被驳回;另一种是被告不持异议,此时,法院不会主动去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是按常规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树立合规权利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当事人又以此作为抗辩,导致权利人的主张无法获得司法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活跃,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或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技术性差错,如对相关时间约定不明确、不正确,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了解,都可能因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导致今后权利行使的受阻,甚至无法行使权利。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特别提出,对于涉案的当事人来说,诉讼时效的规定关系到其合法权利能否有效行使,因此,任何一个权利人,都应当树立正确合规的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但从纯法律角度而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诉讼时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内容复杂,比如特别诉讼时效,就按各种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时效期间各有不同,最长的达20年。在这种情况下,普通人如果碰到与诉讼时效有关的问题,必须向专业人士请教,然后作出正确决策,避免无法挽回的情况发生,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哪些民事权利的保护 不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为二十年。根据《民法总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些情况不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直有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五)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六)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八)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制图 庄豪
“担保人”追讨8年前代偿款
今年3月4日,慈溪的老薛拿着收条、借条和借款协议书等证据材料来到当地法院起诉,追讨一笔代偿款。
按照老薛的说法,这起纠纷始于2011年初,当时,本案被告老胡向何某借款50万元,他提供了担保,三方签署了借款协议书。借款人老胡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了他,并交出了权属证书,但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由于老胡未按时向何某归还欠款,他作为担保人不得不代偿了这50万元债务。
一晃8年过去,老薛以老胡一直未归还这笔50万元的代偿款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归还50万元,同时确认自己对老胡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下的抵押物在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老薛称,他这样做“实在是迫于无奈,也顾不得往昔的朋友情谊了。”
老薛手里确实有老胡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此外,其向法庭提供的收条看起来也挺完整,正文上打印着“兹已收到老薛代老胡归还2011年向本人何某的借款50万元”字样,底下的出具时间显示“2019年3月2日”,“收款人”处有何某的手写签名。
但老薛提供的借条和借款协议书存在着不少问题:借条是打印的,正文有关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借款金额等空格处则用蓝色圆珠笔手写,也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更为要命的是,无论是借条下方的“借款人”,还是借款协议书下方的“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处,均未签字或盖章。
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诉请被驳回
今年4月和5月,慈溪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老胡称,老薛提供的借条与借款协议书落款处均无各方当事人签名,何某也从未将50万元汇入自己账户,自己与何某既无借贷合意,又无借款履行,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老胡甚至表示他与老薛并不相识,因此,即使借款存在,老薛不可能为自己提供担保;即使老薛曾向何某交付过款项,此事也与自己无关。此外,老胡还特别强调,早在2011年老薛就已经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过,后来又主动撤诉。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老薛确实曾于2011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老胡归还代偿款50万元。当年的庭审记录显示,老薛曾向法庭表示,这笔借款的出借人何某是他认识多年的朋友,但他之前并不认识老胡,是另一个朋友把老胡介绍给他,让他帮忙做担保,以老胡的房产证作为担保的抵押。当时何某以证人出庭,但他表示自己原先也不认识老胡,50万元实际上是老薛拿出的,他只是过了下手。至于这笔钱到底有没有到老胡手里、是以什么形式交付的,他与老薛的说法也不一样。
看起来这似乎是一笔糊涂账,但当时庭审时,关键的当事人老胡并未出庭,一时间法庭难以把此案的真实情况调查清楚,但未等法庭再次开庭,原告老薛突然主动撤诉。
时隔八年,老薛再次起诉,双方仍然各有说辞,而相关证据材料也存有不少疑点,扑朔迷离。在法庭开庭审理时,被告老胡却撇开事实因素,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抗辩:在法律程序上,老薛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老胡以此为由要求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请。
法庭经过调查确认,本案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老薛的诉讼请求,对于案件的其余事实部分,将不再查证。
法院为何确认这个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再查证案件真相呢?我们看法院给出的一段说明: “本案原告老薛主张作为保证人履行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位之日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011年1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归还代偿款50万元及利息损失,2012年3月本院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撤回起诉。应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自撤诉次日开始重新起算,至2019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时间已过去近7年,原告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追偿权纠纷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其并未提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至此,这起始于八年前的纠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其真相或将永远埋没。
设置诉讼时效,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什么意思呢?换句话说就是,法律虽然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但如果你对这件武器疏于维护和管理,则将失去其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将法律武器用好、用足的情况多种多样,但其中常见的就是因诉讼时效丧失而无法寻求司法保护。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必须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请求主张,人民法院强制相关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举个例子,有人向你借钱,你与对方约定了还款时间,但对方到时未归还,在一般情况下,你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有效起诉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追讨,否则,你的权利很可能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诉讼时效有两种,一种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根据2017年10月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此外,还有一种特别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第141条,当“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对少数有特殊时效规定的案件,应适用特殊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
法院民事庭法官表示,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帮助法律义务人逃避义务,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表示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在某种层面发生了障碍,义务人虽可因此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不会消灭。民事庭法官解释说,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提起诉讼,对此,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受理后,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的,法院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仍然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位法官举了个例子:有人出借10万元,因为各种原因,在诉讼时效过后才起诉追讨,此时,法院仍然应受理其起诉。接下来,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种是被告提出异议并符合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起诉会被驳回;另一种是被告不持异议,此时,法院不会主动去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是按常规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树立合规权利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当事人又以此作为抗辩,导致权利人的主张无法获得司法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活跃,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或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技术性差错,如对相关时间约定不明确、不正确,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了解,都可能因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导致今后权利行使的受阻,甚至无法行使权利。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特别提出,对于涉案的当事人来说,诉讼时效的规定关系到其合法权利能否有效行使,因此,任何一个权利人,都应当树立正确合规的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但从纯法律角度而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诉讼时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内容复杂,比如特别诉讼时效,就按各种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时效期间各有不同,最长的达20年。在这种情况下,普通人如果碰到与诉讼时效有关的问题,必须向专业人士请教,然后作出正确决策,避免无法挽回的情况发生,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哪些民事权利的保护 不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为二十年。根据《民法总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些情况不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直有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五)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六)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八)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