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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紧急任务” 怀孕职工“未及时汇报工作”被辞退
2018-09-06 10:07:36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滕华 通讯员 郁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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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勇杰 绘

  职场上人来人往,已是司空见惯。离职的理由各种各样,常规的如另谋高就,任性的如“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但大家可能没见过这么奇葩的——不久前,怀孕的王小姐被单位辞退,理由是“未及时汇报工作”。

  微信群里深夜布置“10分钟紧急任务”

  7月下旬,宁波正热,怀孕的某餐饮店职工王小姐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王小姐说,去年7月,她进入宁波某饮品店工作,担任店长,双方约定工资为“保底+业绩提成+加班费”模式,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6月,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开心地把这个消息和同事分享了。

  7月初的一天晚上,单位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言,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当时是22点23分,不属于上班时间,王小姐已入睡,未及时回复。10分钟后,该负责人在微信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辞退了”。

  第二天一早,王小姐去店里上班时,被告知“因未及时汇报工作,已被辞退”。同时,该单位拒绝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资。

  15天后,拿到了1.8万元赔偿金

  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为王小姐聘请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刘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很快,王小姐的单位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主动联系刘律师与王小姐进行调解。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拿到1.8万元的赔偿金,距离王小姐被辞退只有15天。

  刘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案例评析

  这家公司两处违法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此案例进行分析后,认定该用人单位有两处违法:一是没有及时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在王小姐怀孕期间以其“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小姐已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时间,用人单位却一直没有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王小姐的工作证及工作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王小姐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小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女员工怀孕期间,法律也给予了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实质是在得知王小姐怀孕后,随意捏造理由,辞退处于孕期的王小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王小姐支付赔偿金。

  怀孕是否就是女职工的“尚方宝剑”,一点也动不得呢?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小贴士

  对女职工“三期”的保护

  国务院出台了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记者注:2017年浙江省已经对产假做出了延长的规定,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标签: 小姐;怀孕;劳动合同;辞退;职工;赔偿金;用人;产假
编辑: 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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