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办下发通知,对全面休渔期内的全市渔获物(海水产品)的销售监管工作出台指导意见,要求所有入市渔获物实行凭证销售,经营者若无法出示相关合法性证明的,依法予以查处。
指导意见明确,在5月8日至8月1日的全面休渔期,合法捕捞的冰鲜或活体海水产品,包括钓具渔获物,进口冰鲜渔获物以及养殖(暂养)、冷冻海水产品等四大类,经营者必须出示相关销售凭证原件方可入市买卖。
市渔政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供应渠道的拓宽,特别是进口货以及外省暂养货的进入,今年伏休期我市海水产品的上市量较去年有所增加,品种也更丰富。但从最近两次大规模执法检查情况看,部分地区凭证销售做得还不规范,个别经营户存在打“擦边球”行为。进入6月,海水产品市场“饥渴度”在上升,也是打赢伏休成果保卫战的关键期。
根据要求,所有销售凭证应载明销售方(船名号、进口企业、养殖单位等)、购买方,渔获物(水产品)品种、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在全面休渔期,各类允许上市的海水产品,均须出示上述合法性证明、基本信息等材料,且信息真实性可进行追溯。不能出示合法性证明、基本信息等材料的,依法予以查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零售商要将渔获物的销售信息向市场举办者备案,批发商还要建立销售台账。
此外,禁止休闲渔船、渔供船、休闲垂钓以及徒手捕捞所得的渔获物进入各类市场、餐饮场所销售。如有违规,依法查处。
指导意见还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违禁渔获物,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市场、餐饮场所监管,对未按要求落实好凭证销售管理的经营者、市场举办者,依法予以相应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