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王怀申
近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消息,将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列为劳动者个人应当预防的疾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孙新介绍,这些都是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未来有可能被列为职业病。
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职业病泛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疾病。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指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的疾病。根据2013年国家卫计委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职业病病种相比,我国的职业病认定范围仍相对狭小。
近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许多上班族需要长期面对电脑、伏案工作,颈椎病、肩周炎、“电脑眼”、“鼠标手”等职业病越来越常见。不过,由于这些疾病不属于法定职业病,患病劳动者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也不能申请工伤赔偿。对此,社会上不少人呼吁将颈椎病等新型职业病,纳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事实上,法定职业病是不断进行动态调整的。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时,法定职业病只有14种。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和复杂,法定职业病目录经历多次调整,不断与时俱进。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国家也有能力把更多职业病纳入其中,充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2011年底《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时,原职业病定义中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被改为“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一修改明确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释放出放宽职业病定义、覆盖更多人群的政策善意。应该看到,随着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尘肺病、化学中毒等有害物质引起的传统职业病已得到了一定控制,颈椎病、肩周炎等非物质因素造成的职业病逐步凸显出来。
将颈椎病、肩周炎等纳入职业病,目前还只是一个意向和愿景,虽然令人期待,但人们也有担心:一是鉴定难,比如颈椎病,往往很难判断是工作导致的,还是个人不良习惯造成的;二是赔偿难,这些疾病在劳动者中比较普遍,如果依法要求赔偿,用人单位恐怕难以承受。
显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很重要,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同样重要,我们既要考虑劳动者的诉求,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困难。对此,有关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考虑利弊得失;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教训。同时,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就将颈椎病等列入职业病,相关经验做法也值得借鉴。通过不断探索、不断修正,“摸着石头过河”,相信总能找到相对完善的解决方案。
漫画 王怀申
近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消息,将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列为劳动者个人应当预防的疾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孙新介绍,这些都是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未来有可能被列为职业病。
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职业病泛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疾病。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指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的疾病。根据2013年国家卫计委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职业病病种相比,我国的职业病认定范围仍相对狭小。
近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许多上班族需要长期面对电脑、伏案工作,颈椎病、肩周炎、“电脑眼”、“鼠标手”等职业病越来越常见。不过,由于这些疾病不属于法定职业病,患病劳动者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也不能申请工伤赔偿。对此,社会上不少人呼吁将颈椎病等新型职业病,纳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事实上,法定职业病是不断进行动态调整的。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时,法定职业病只有14种。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和复杂,法定职业病目录经历多次调整,不断与时俱进。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国家也有能力把更多职业病纳入其中,充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2011年底《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时,原职业病定义中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被改为“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一修改明确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释放出放宽职业病定义、覆盖更多人群的政策善意。应该看到,随着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尘肺病、化学中毒等有害物质引起的传统职业病已得到了一定控制,颈椎病、肩周炎等非物质因素造成的职业病逐步凸显出来。
将颈椎病、肩周炎等纳入职业病,目前还只是一个意向和愿景,虽然令人期待,但人们也有担心:一是鉴定难,比如颈椎病,往往很难判断是工作导致的,还是个人不良习惯造成的;二是赔偿难,这些疾病在劳动者中比较普遍,如果依法要求赔偿,用人单位恐怕难以承受。
显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很重要,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同样重要,我们既要考虑劳动者的诉求,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困难。对此,有关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考虑利弊得失;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教训。同时,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就将颈椎病等列入职业病,相关经验做法也值得借鉴。通过不断探索、不断修正,“摸着石头过河”,相信总能找到相对完善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