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平湖市启动了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登记工作,但是,仍有很多人疑问——宅基地确权到底怎么确?哪些房子可以登记?哪些面积能算?
近日,平湖市出台了《平湖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解决了如上疑问,平湖农村有房的朋友赶紧看看!
1、适用条件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乍浦镇除外)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登记,不包括畜禽舍、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等其他用途土地上建造的临时性生产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
2、首次登记
办理农村住房不动产权首次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已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二)房屋已竣工且符合规划;
(三)已完成权籍调查并取得相应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住房不动产权不予登记:
(一)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二)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
(三)未经批准非法转让的;
(四)申请人申报登记一处以上农村住房,其累计宅基地面积超过审批标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哪些面积能算?
农村住房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只对合法批准范围内实际建造的宅基地面积、住房建筑面积进行登记,超面积部分在权属证书附记栏及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作权属登记。
房屋所有权批准建筑面积按规划批准面积确定,若无规划批准面积,以农民建房呈报表中批准宅基地面积乘以批准建造层数确定。
农民建房呈报表中没有批准层数的农村住房,以建造时实际层数(由村、镇街道证明认定)为批准层数;凡加层建造的楼层,只在权属证书附记栏及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经镇街道同意已建造的宅基地,因城镇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原因未审批的,其批准面积按建造时的实际人口数及政策文件确定。
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土地用途明确为住宅类,且无使用期限的,按批准宅基地面积确权。
农村住房建筑中设计层高低于2.2米的一律不计算建筑面积,只在登记材料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标注。
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迁、搬迁等原因允许建造的农村住房,超过实际批准面积的不动产权面积,不能确权登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只在登记材料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标注。
首次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农村住房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除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门牌证复印件、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和其他必要材料外,还应提交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和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
符合规划房屋的证明材料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提供人民公社批准文件;若无法提供的,需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来源合法证明。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审批建设的房屋,需提供经人民公社(乡、镇街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审批同意的批文;若无法提供,需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并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来源合法证明;
(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审批建设的房屋,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若建造房屋时规划审批资料不全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具该房屋建筑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规划证明材料中应明确房屋建造的占地面积、层数、建筑面积。
已竣工房屋的证明材料
(1)单位建造的房屋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2)村民自建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的,应提供由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盖章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农村住房竣工证明材料。
3、变更登记
申请农村住房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农村住房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的,除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变更的,应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户口簿已登记曾用名的除外);
(二)房屋坐落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浙江省门牌证》;
(三)房屋因部分拆除或扩建、修建等引起的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应提供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报告。
申请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下的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主要包括互换合同,析产、继承公证书,离婚协议书等;
(五)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