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法院落实“最强强制措施” 本月以来执行布控62人次
2019-05-24 09:54:56
来源: 金华日报 记者 张黎明 通讯员 朱婉君

  婺城法院昨通报:本月以来该院执行布控62人次,公安协助控制48人次,拘留23人,罚款30人次共计3.06万元,执行威慑力明显增强。

  5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被称为“最强强制执行措施”。婺城法院迅速响应,认真落实。根据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告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婺城法院与江南公安分局达成合作,简化工作流程,两方落实专人对接限制出入境工作。同时,婺城法院坚持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对拒不报告、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本月以来典型执行案例:

  拒不报告财产

  3月14日,刘某因与蔡某、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婺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蔡某赔偿损失13.11万余元、倪某赔偿损失4.56万余元。婺城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倪某收到执行文书后,主动来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另一被执行人蔡某在法院多次传唤后,仍未主动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向婺城法院提供执行线索:蔡某是包工头,平时以包工程为生,应该有履行能力。同日,法院将蔡某列为网上布控人员。

  5月12日,蔡某在湖州德清被抓获,婺城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被司法拘留后,蔡某认识到错误,主动电联儿子来法院缴纳执行款3万余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就剩下的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考虑到蔡某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的拒执情节,婺城法院对其罚款1000元。

  拒不归还货款

  司某等人与金华某环保设备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早先婺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司某等人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向原告连带清偿货款1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婺城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但司某一直未予清偿货款。为此,婺城法院依法对其名下位于柳州市某商业用房两次张贴腾房公告,并开展异地腾退房屋行动。今年2月,执行干警在宣读完搜查令后,按照程序对房屋进行强制开锁,搜查屋内有无贵重物品,对屋内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公证人员逐一核实财物、拍照摄像,评估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核实房产实际面积。历经两个小时,该房产顺利腾空并完成评估。

  目前,该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在淘宝网上公开司法拍卖。

  隐匿、转移财产

  10多年前,江某分别为丈夫和父亲借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两起案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但江某一直未履行。去年初,登记在江某丈夫名下的房产被征迁,江某和丈夫可以获得一笔征迁补偿款。为躲避执行,江某委托公公代领56万余元拆迁补偿款,隐匿、转移财产,未将该钱款用于案件履行。

  去年11月30日,婺城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某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同年12月25日,江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主要事实并于今年3月履行执行款24万元。

  鉴于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履行执行款24万元,婺城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1个月。


标签:执行;法院;蔡某;报告财产;罚款;货款;拘留;威慑力;房产;隐匿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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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法院落实“最强强制措施” 本月以来执行布控62人次
2019-05-24 09:54:56 来源: 金华日报 记者 张黎明 通讯员 朱婉君

  婺城法院昨通报:本月以来该院执行布控62人次,公安协助控制48人次,拘留23人,罚款30人次共计3.06万元,执行威慑力明显增强。

  5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被称为“最强强制执行措施”。婺城法院迅速响应,认真落实。根据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告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婺城法院与江南公安分局达成合作,简化工作流程,两方落实专人对接限制出入境工作。同时,婺城法院坚持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对拒不报告、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本月以来典型执行案例:

  拒不报告财产

  3月14日,刘某因与蔡某、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婺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蔡某赔偿损失13.11万余元、倪某赔偿损失4.56万余元。婺城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倪某收到执行文书后,主动来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另一被执行人蔡某在法院多次传唤后,仍未主动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向婺城法院提供执行线索:蔡某是包工头,平时以包工程为生,应该有履行能力。同日,法院将蔡某列为网上布控人员。

  5月12日,蔡某在湖州德清被抓获,婺城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被司法拘留后,蔡某认识到错误,主动电联儿子来法院缴纳执行款3万余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就剩下的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考虑到蔡某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的拒执情节,婺城法院对其罚款1000元。

  拒不归还货款

  司某等人与金华某环保设备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早先婺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司某等人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向原告连带清偿货款1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婺城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但司某一直未予清偿货款。为此,婺城法院依法对其名下位于柳州市某商业用房两次张贴腾房公告,并开展异地腾退房屋行动。今年2月,执行干警在宣读完搜查令后,按照程序对房屋进行强制开锁,搜查屋内有无贵重物品,对屋内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公证人员逐一核实财物、拍照摄像,评估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核实房产实际面积。历经两个小时,该房产顺利腾空并完成评估。

  目前,该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在淘宝网上公开司法拍卖。

  隐匿、转移财产

  10多年前,江某分别为丈夫和父亲借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两起案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但江某一直未履行。去年初,登记在江某丈夫名下的房产被征迁,江某和丈夫可以获得一笔征迁补偿款。为躲避执行,江某委托公公代领56万余元拆迁补偿款,隐匿、转移财产,未将该钱款用于案件履行。

  去年11月30日,婺城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某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同年12月25日,江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主要事实并于今年3月履行执行款24万元。

  鉴于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履行执行款24万元,婺城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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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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