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永康市税务局和永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永康已启动对“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系列宣传活动,全面落实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士兵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创业就业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随即,我省进一步明确,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
新政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此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在此期间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持师以上部队颁发转业证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值得一提的是,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对残疾军人也有倾斜。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军人,政策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每安置1名残疾军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次“税收优惠红包”还惠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可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此外,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将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确保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红包’送到广大退役军人手中,切实提升退役军人的获得感。”永康市税务局局长许卫泉说。
昨天,记者从永康市税务局和永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永康已启动对“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系列宣传活动,全面落实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士兵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创业就业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随即,我省进一步明确,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
新政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此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在此期间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持师以上部队颁发转业证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值得一提的是,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对残疾军人也有倾斜。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军人,政策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每安置1名残疾军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次“税收优惠红包”还惠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可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此外,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将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确保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红包’送到广大退役军人手中,切实提升退役军人的获得感。”永康市税务局局长许卫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