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民陆女士近日致电党报热线求助咨询:“公司规定年假不能与法定节假日一起休,这样合法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来在“五一”假期来临前,陆女士本想要回江西老家探亲,于是向老板请假,要求年假5天连着“五一”小长假4天一起休。但是公司却在放假前突然下发通知: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后续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经集团研究决定,年假不得与国家法定节假日连休。为此,陆女士只能在浙江周边玩了几天。
不止是陆女士,公司里很多员工也在私下抱怨,如果不能请年假的话,就只能请事假,那么就要扣好几天的工资。而且节前工作本来就不多,什么业务发展需要,都是公司自己说的。
为此,陆女士找到党报热线求助咨询。记者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电话采访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阳,韩律师表示首先要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如何安排休年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其次,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在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年假不得与法定节假期一起休的权利,但是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突然公布新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这样的规定已经经过了民主程序。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合法,但也应具备合理性,年休假不能与法定节假日连休,在一定程度上,不够合理。
湖州市民陆女士近日致电党报热线求助咨询:“公司规定年假不能与法定节假日一起休,这样合法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来在“五一”假期来临前,陆女士本想要回江西老家探亲,于是向老板请假,要求年假5天连着“五一”小长假4天一起休。但是公司却在放假前突然下发通知: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后续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经集团研究决定,年假不得与国家法定节假日连休。为此,陆女士只能在浙江周边玩了几天。
不止是陆女士,公司里很多员工也在私下抱怨,如果不能请年假的话,就只能请事假,那么就要扣好几天的工资。而且节前工作本来就不多,什么业务发展需要,都是公司自己说的。
为此,陆女士找到党报热线求助咨询。记者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电话采访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阳,韩律师表示首先要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如何安排休年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其次,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在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年假不得与法定节假期一起休的权利,但是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突然公布新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这样的规定已经经过了民主程序。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合法,但也应具备合理性,年休假不能与法定节假日连休,在一定程度上,不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