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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如何分割?
2018-05-28 07:50:03 来源: 安吉新闻网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日,位于农村的李某家庭房屋因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搬迁,经申报审查,最终确定李某、李某妻子、李某女儿、李某母亲及李某奶奶为该户家庭成员。后李某妻子作为家庭代表签署了搬迁协议,并最终置换得到一套面积约130平方米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房产证暂未办理。事后,李某与妻子离婚,约定房屋归李某妻子所有,李某妻子遂携婚生子女共同生活于置换商品房内。现李某、李某母亲与奶奶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律师点评】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海全 裘迷

  第一,对于农村搬迁置换商品房的土地性质应当予以查明,若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且办理了房产权证,则该房屋具有进行分割的可能性;若该房屋土地执行为集体土地,且未办理房产权证,则该房屋无法进行价值的评估,既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又不能就拍卖价款分割,只能协商分割或由法院对各共有人的份额进行确权。

  第二,集体土地性质的置换房屋权属应当参照《安置协议》、《农村搬迁安置报名表》所列之家庭成员享有,所有权状态为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权属状态下,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外一般不予分割。

  第三,若家庭关系破裂或其他重大情形导致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况下,共有权人可以要求分割。集体土地所建设的置换房分割一般采取协商折价的方式进行分割,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只能向法院提出确权之诉。

  第四,在本案中虽离婚协议中约定置换房由女方所有,但该约定因缺乏其他共有人签字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协议部分无效,即李某只能处分自有的房屋份额,却不能处分李某母亲和奶奶的房屋份额。(欲了解更多法治讯息,敬请关注“安吉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如有法律问题,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5220148)

标签: 李某;分割;律师事务所;集体土地;房屋
编辑: 马轶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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