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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发布警示 警惕房产商各种消费陷阱
2018-05-19 09:48:21 来源: 钱江晚报 记者 马焱 通讯员 任倩影

  近期,全省消保委组织收到多起房地产行业相关消费投诉,仅宁波12345平台平均每天接到有关房产类投诉咨询就多达二三十起,温州、台州、绍兴等地相关投诉量也呈上升态势。投诉内容大多集中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全装修商品房实际交付与宣传不符、装修质量存在问题等。为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诚信原则经营,5月18日,省消保委发布了2018年3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房产商各种消费陷阱。

  省消保委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到以下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房屋的有关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夸大或隐瞒所提供房屋的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以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为目的,在设置样板房时展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设计。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时应当与合同约定、样板房展示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装修服务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使用建材、设施安装、施工进度、室内空气环境等均应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装修完工后应按合同规定予以保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就在前不久,省消保委依据《消法》对浙江南都置业有限公司被投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当天下午南都置业主动联系省消保委并表达歉意,省消保委再次组织消费者与南都置业进行调解,双方基本达成和解。借助此案例,省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业务员口头承诺等不可轻信并注意保留证据。消费者在订立正式书面合同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以及业务员的承诺以书面形式写入合同中,或者采取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证据。

  购房后若发生纠纷,消费者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维权。消费者可向当地消保委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房屋;房产;预付款;房地产市场环境;房地产行业;诚信原则;投诉内容;消费陷阱
编辑: 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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