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出台 全国首个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
2019-06-20 08:58:03
来源: 杭州日报 通讯员 阮家骅 见习记者 王艳颖

  6月1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规范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

  按照案件发生的特定地域、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规定》列出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的21种情形。包括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导致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非法占用、破坏10亩以上基本农田或20亩以上其他土地、草原;向孕产妇、婴幼儿、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危重病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额达到20万元;挽回100万元以上国有财产损失或者收回5亩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案件。

  按照案件办理成效和后续评价,《规定》明确,如果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反响较好,具有向县级以上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等;办理的案件具有创新意义,开拓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领域和新格局,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开展县级以上专项行动进行行业治理的,认定为重大案件。

  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规定》对公益诉讼特大案件的范围也加以明确,具体包括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万元以上的案件,挽回国有财产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0亩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违约金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民事公益诉讼获赔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的案件等12种情形。

标签:公益诉讼;案件;重大案件;规定;经济损失
编辑:马轶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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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出台 全国首个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
2019-06-20 08:58:03 来源: 杭州日报 通讯员 阮家骅 见习记者 王艳颖

  6月1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规范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

  按照案件发生的特定地域、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规定》列出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的21种情形。包括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导致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非法占用、破坏10亩以上基本农田或20亩以上其他土地、草原;向孕产妇、婴幼儿、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危重病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额达到20万元;挽回100万元以上国有财产损失或者收回5亩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案件。

  按照案件办理成效和后续评价,《规定》明确,如果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反响较好,具有向县级以上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等;办理的案件具有创新意义,开拓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领域和新格局,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开展县级以上专项行动进行行业治理的,认定为重大案件。

  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规定》对公益诉讼特大案件的范围也加以明确,具体包括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万元以上的案件,挽回国有财产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0亩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违约金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民事公益诉讼获赔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的案件等12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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