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民间纠纷、邻里矛盾等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尽力让当事人双方先行和解,达成和解的一般作不诉处理;对没有前科劣迹只是初犯、偶犯的轻微盗窃、诈骗犯罪嫌疑人尽可能作不诉处理……9日,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2018年浙江省刑事案件不捕率和不诉率分别达到26.9%和15.2%,均超过全国平均数5个百分点以上。
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推进“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工作,在司法办案中坚持“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并积极促进刑事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治理和“平安浙江”建设。
统计显示,2015年以来,浙江省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呈逐年上升态势。不捕不诉案件主要是“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和“情节轻微相对不诉”两种情形,分别占不捕总人数的58.9%和不起诉总人数的88.6%。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还加强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对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无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尽可能不捕不诉或附条件不起诉。
据统计,浙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率从2015年的26.2%上升到2018年的38.7%,不诉率从2015年的13.3%上升到2018年的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