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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这36种药品在药店购买可享受医保待遇

2017-12-31 09:35:59 来源: 绍兴晚报 记者 钟宏娇

  有个好消息要告诉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患者。12月27日,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加强36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实工作的通知》明确,患者到药店购买“36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时,可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因故无法刷卡结算的,可持药店发票到医保部门报销。

  今年7月,人社部下发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这36种药品包括31种西药和5种中成药。36种西药中有15种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肿瘤,多个社会比较关注、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靶向药位列其中,其他分别为治疗心血管病、肾病、眼病、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药物,以及治疗血友病的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和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重组人干扰素β-1b两种罕见病药。中成药中有3种是肿瘤用药,另外2种是心脑血管用药。

  该通知下发后,浙江省、绍兴市相继进行了转发。不过,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部分医院出于药占比考虑,采购上述药品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患者不得不到零售药店自费购买。针对这一情况,我市社保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36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36种国家谈判药品统一纳入浙江省乙类药品管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配备谈判药品。参保人员可持医院配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普通门诊的费用按普通门诊结算(不包括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费用),符合规定(特殊)病种的费用按规定(特殊)病种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确需使用谈判药品的,可持医院外配处方到药店购买,费用按住院结算。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在就医地药店购买谈判药品的,可持病历和发票到参保地医保部门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的谈判药品费用因故无法刷卡结算的,可持病历和发票到参保地医保部门报销。该政策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标签:医保 药品 药店 购买
编辑: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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