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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12-27 18:48:17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冯晨希 通讯员 卫文杰

  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冯晨希 通讯员 卫文杰)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27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委副主任、省综治办主任刘树枝就《条例》贯彻落实意见作了介绍。

  现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是2002年制定实施的,并于2007年作了修改。十年来,浙江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探索积累了许多新经验、新做法。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综治组织、体制机制与措施、社会参与、责任追究和附则。修订后的《条例》贯彻了综治新理念,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综治工作体制机制,明确政府和综治组织职责,突出社会共治,强化综治措施和领导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到底有什么亮点?与你的生活有什么密切的关系?记者带你一起了解。

  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明确有关主体责任,是切实贯彻条例规定、做好综治工作的有力保障。《条例》在明确主体责任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存在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受到挂牌督办的,自挂牌督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受到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目标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有本条例规定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是,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扬成功经验,明确网格管理制度

  网格化管理是浙江省综治工作实践中探索和积累的成功经验,条例要求县级综治组织制定网格划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办法在村和社区划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人员。

  同时,条例对网格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网格管理人员协助做好网格管理区域内的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大数据加持,建立全省统一的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

  《条例》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能化水平。

  加强实名登记,风险防控加装“平安锁”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刘树枝表示,推动重点领域实行社会治理“实名制”,是我省在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工作中的一大创举,也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为进一步发挥实名登记的作用,《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和民宿入住、邮件和快件寄递、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购买、公路长途客运和水上长途客运购票、机动车租赁以及电话和网络用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为确保实名登记制度有效实施,《条例》还规定了不同领域实名登记制牵头落实的主管部门,并通过立法保障实名登记制实施中的个人信息安全。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表示,条例的修订实施,必将推动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标签: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编辑:陶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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