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的申某是桐庐县凤川街道人,去年12月某日,他在路边捡到了一部手机。由于对智能手机操作不熟,他找到了34岁的罗某。罗某拿到手机后发现,手机没有设置任何密码,于是,他立即打开手机支付宝,发现余额宝内有5100元。
发现这笔钱后,申某与罗某立即更改了手机支付宝密码,并将余额宝内资金提现,采用扫码支付的方式将5000元资金转入罗某的支付宝账户。之后,罗某将这笔钱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再经ATM提取现金,将2500元分给了申某。完成操作后,两人将手机弃置于垃圾桶。
机主发现手机丢失后,又买了一部新手机,发现支付宝资金被盗,于是报警。警方很快找到了申某和罗某,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与罗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判处申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罗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