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丽水市民小俞向晚报记者反映:前两天,我和朋友去市区的大渝火锅店吃夜宵时,我们自己带了一瓶雪碧去喝,结果就为了这事,他们居然收取了20元的“服务费”,要知道,一瓶雪碧也就7块钱啊!他们店里既没有明文提醒要收这种服务费,最后结账时,消费小票上也没有标注“服务费”这一项,我感觉他们这种做法是“不合理收费”!
一瓶售价仅7元的饮料,在没有任何针对它的“服务”的情况下,店家居然要收取20元的“服务费”。发生在6月9日的这件事让姑娘小俞特别郁闷。
喝了自带的饮料后被告知要收取“服务费”
小俞告诉记者,6月9日,她和朋友听说位于市区万地广场附近的大渝火锅正在促销打折,于是他们在当晚9点多,相约去了这家火锅店。
“我们点好菜之后才知道,他们店里没有卖大瓶的饮料,只有听装的,而且要5元一听,比较贵。我们是学生,没那么多钱,但感觉既然来吃了,什么饮料都不点又有点不好意思,于是我们每人只点了一听可乐。”小俞说,之后,又有一个朋友说要过来一起吃夜宵,于是,为了省点钱,她便让这个朋友帮忙买一瓶1.5升的雪碧带过来。
大约20分钟后,小俞的朋友拎着一个装着雪碧的透明塑料袋来到火锅店,进门时,店内的服务员并未提醒不能自带饮料。
然而,当小俞和朋友打开那瓶雪碧,喝了大约三分之一后,一名服务员突然走了过来,对他们说,店内是禁止自带饮料的,不然的话,要额外收取20元的“服务费”。
对此,小俞当场提出质疑:“你们店里都没有任何关于禁止自带酒水饮料的提示呀,凭什么收服务费?”
可服务员称这是店内规定,原本,客人如果自带酒水饮料进店的话,前台的服务员一般会口头提醒的。可能是之前没看到小俞的朋友带了饮料进来,所以服务员这才没有及时提醒。
吃完火锅后,小俞和朋友去前台结账时又被告知,要收取20元的“服务费”。无奈之下,小俞等人只好支付了这笔费用。可是,有些气愤的小俞在仔细看了消费小票时发现,上面只列了260元的菜品明细,并没有所谓“服务费”这一项,可最后支付宝账单显示,她一共支付了280元。
“为什么服务费不打印在小票上,他们这样操作合法吗?”事后,小俞越想越觉得火锅店的做法不合理。
店内确无明文提醒,老板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6月10日中午,记者来到了丽水大渝火锅门店,就小俞因自带饮料被收取服务费一事向前台服务员进行了解。
前台一名姓李的服务员告诉记者,她是上白班的,当时并不在场。不过,店里确实有禁止自带酒水饮料的规定,如果客人非要自带酒水饮料进店,那就要额外支付20元的“服务费”。
“如果他放在袋子里我们是看不到的,加上晚上夜宵时间比较忙,服务员没有立即提醒也是有可能的。但是只要顾客拿出来喝了,我们看到后就会进行提醒的。”李姓服务员坦言,他们店里确实没有张贴“禁止自带酒水饮料”的提示语,平时都是靠服务员口头提醒的。
之后,火锅店的老板闻讯赶了过来,在向店员进行了一番了解后,他告诉记者,当晚,服务员在发现小俞和朋友在饮用了自带的饮料后,马上进行了提醒。如果这之后小俞他们不再继续饮用那瓶雪碧的话,店里是不会收取“服务费”的,但他们仍然继续饮用了。所以,在店员看来,这就等于小俞等人已经默认了店内的这一规定。
随后,记者咨询消费小票上为何没有注明“服务费”这一项时,火锅店的老板突然反问记者,是否要刊登报道。结果,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他情绪激动地说,因顾客自带酒水饮料而收取“服务费”这事,很多餐饮店都干过,“为什么要针对大渝火锅?”
最后,火锅店老板态度强硬地表示,“如果报道一定要发表,那我拒绝接受采访,我之前所说的话,都不算数。”
律师表示火锅店做法不合法,消费者有权拒绝
6月11日上午,就餐饮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饮料,否则将收取服务费的做法,记者向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的朱超律师进行咨询。
朱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商家禁止自带酒水饮料,否则就将收取“服务费”的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上称之为格式条款,即俗称的“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小俞可以主张大渝火锅店收取“服务费”的这一规定是无效的条款,而无需履行。
另外,商家并未在最初明确表明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需支付额外费用这一事项,消费者不受这一条款约束。且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同意该条款的前提下,不会因为消费者实际履行而默认这一条款。
因此,即便服务员对小俞等人饮用自带的雪碧进行了提醒,小俞和朋友仍继续饮用,这也不等同于他们默认了店家可以向他们收取额外服务费。
最后,在大渝火锅店实际收取费用时,那20元“服务费”并没有在账单中予以体现。因此可以判定,商家可能本身就认为这笔费用并非消费产生,而是额外费用,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甚至金额偏大的话,还可能涉及偷漏税。
在咨询了律师后,记者又联系了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一名姓叶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俞等人被收取“服务费”一事,他们已经受理。
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确实有一部分餐饮店认为自带酒水饮料应当收取适当的服务费,不过,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角度来看,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饮料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允许的。
接下来,消保科将分别向当事人小俞以及大渝火锅店进行了解,然后让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6月10日,丽水市民小俞向晚报记者反映:前两天,我和朋友去市区的大渝火锅店吃夜宵时,我们自己带了一瓶雪碧去喝,结果就为了这事,他们居然收取了20元的“服务费”,要知道,一瓶雪碧也就7块钱啊!他们店里既没有明文提醒要收这种服务费,最后结账时,消费小票上也没有标注“服务费”这一项,我感觉他们这种做法是“不合理收费”!
一瓶售价仅7元的饮料,在没有任何针对它的“服务”的情况下,店家居然要收取20元的“服务费”。发生在6月9日的这件事让姑娘小俞特别郁闷。
喝了自带的饮料后被告知要收取“服务费”
小俞告诉记者,6月9日,她和朋友听说位于市区万地广场附近的大渝火锅正在促销打折,于是他们在当晚9点多,相约去了这家火锅店。
“我们点好菜之后才知道,他们店里没有卖大瓶的饮料,只有听装的,而且要5元一听,比较贵。我们是学生,没那么多钱,但感觉既然来吃了,什么饮料都不点又有点不好意思,于是我们每人只点了一听可乐。”小俞说,之后,又有一个朋友说要过来一起吃夜宵,于是,为了省点钱,她便让这个朋友帮忙买一瓶1.5升的雪碧带过来。
大约20分钟后,小俞的朋友拎着一个装着雪碧的透明塑料袋来到火锅店,进门时,店内的服务员并未提醒不能自带饮料。
然而,当小俞和朋友打开那瓶雪碧,喝了大约三分之一后,一名服务员突然走了过来,对他们说,店内是禁止自带饮料的,不然的话,要额外收取20元的“服务费”。
对此,小俞当场提出质疑:“你们店里都没有任何关于禁止自带酒水饮料的提示呀,凭什么收服务费?”
可服务员称这是店内规定,原本,客人如果自带酒水饮料进店的话,前台的服务员一般会口头提醒的。可能是之前没看到小俞的朋友带了饮料进来,所以服务员这才没有及时提醒。
吃完火锅后,小俞和朋友去前台结账时又被告知,要收取20元的“服务费”。无奈之下,小俞等人只好支付了这笔费用。可是,有些气愤的小俞在仔细看了消费小票时发现,上面只列了260元的菜品明细,并没有所谓“服务费”这一项,可最后支付宝账单显示,她一共支付了280元。
“为什么服务费不打印在小票上,他们这样操作合法吗?”事后,小俞越想越觉得火锅店的做法不合理。
店内确无明文提醒,老板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6月10日中午,记者来到了丽水大渝火锅门店,就小俞因自带饮料被收取服务费一事向前台服务员进行了解。
前台一名姓李的服务员告诉记者,她是上白班的,当时并不在场。不过,店里确实有禁止自带酒水饮料的规定,如果客人非要自带酒水饮料进店,那就要额外支付20元的“服务费”。
“如果他放在袋子里我们是看不到的,加上晚上夜宵时间比较忙,服务员没有立即提醒也是有可能的。但是只要顾客拿出来喝了,我们看到后就会进行提醒的。”李姓服务员坦言,他们店里确实没有张贴“禁止自带酒水饮料”的提示语,平时都是靠服务员口头提醒的。
之后,火锅店的老板闻讯赶了过来,在向店员进行了一番了解后,他告诉记者,当晚,服务员在发现小俞和朋友在饮用了自带的饮料后,马上进行了提醒。如果这之后小俞他们不再继续饮用那瓶雪碧的话,店里是不会收取“服务费”的,但他们仍然继续饮用了。所以,在店员看来,这就等于小俞等人已经默认了店内的这一规定。
随后,记者咨询消费小票上为何没有注明“服务费”这一项时,火锅店的老板突然反问记者,是否要刊登报道。结果,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他情绪激动地说,因顾客自带酒水饮料而收取“服务费”这事,很多餐饮店都干过,“为什么要针对大渝火锅?”
最后,火锅店老板态度强硬地表示,“如果报道一定要发表,那我拒绝接受采访,我之前所说的话,都不算数。”
律师表示火锅店做法不合法,消费者有权拒绝
6月11日上午,就餐饮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饮料,否则将收取服务费的做法,记者向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的朱超律师进行咨询。
朱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商家禁止自带酒水饮料,否则就将收取“服务费”的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上称之为格式条款,即俗称的“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小俞可以主张大渝火锅店收取“服务费”的这一规定是无效的条款,而无需履行。
另外,商家并未在最初明确表明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需支付额外费用这一事项,消费者不受这一条款约束。且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同意该条款的前提下,不会因为消费者实际履行而默认这一条款。
因此,即便服务员对小俞等人饮用自带的雪碧进行了提醒,小俞和朋友仍继续饮用,这也不等同于他们默认了店家可以向他们收取额外服务费。
最后,在大渝火锅店实际收取费用时,那20元“服务费”并没有在账单中予以体现。因此可以判定,商家可能本身就认为这笔费用并非消费产生,而是额外费用,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甚至金额偏大的话,还可能涉及偷漏税。
在咨询了律师后,记者又联系了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一名姓叶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俞等人被收取“服务费”一事,他们已经受理。
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确实有一部分餐饮店认为自带酒水饮料应当收取适当的服务费,不过,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角度来看,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饮料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允许的。
接下来,消保科将分别向当事人小俞以及大渝火锅店进行了解,然后让双方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