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好!房价上涨卖家悔约被判赔19万
2019-05-29 15:27:52
来源: 衢州晚报 通讯员 钱俊皓

  135平方米的房子以78.3万元卖出(均价每平方米5800元),签了合同收了定金6万元,谁知之后房价天天看涨,这套房子两个月不到均价就涨到了8000多元,房主一算亏了二三十万元,心疼、后悔!于是决定毁约:房子不卖了!

  可买房的陈某不乐意了,将房主李某告上了法庭。前不久,法院审理认为,这桩买卖存有瑕疵,双方各有过错,责任分担为四六开: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李某退还定金6万元,赔偿陈某损失19.44万元。

  通过中介买了房子

  80后男子陈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坐落在衢江区东港某小区一套三楼的房子,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该房坐北朝南,视线开阔,经与李某讨价还价后,以5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成交,总价为78.3万元。

  2017年5月10日,在房产中介的主持下,双方签定了《房产转让合同》,李某在合同上甲方处签署“李某代父亲”的字样,合同约定:订立协议当日付定金6万元,2017年7月10日前付清首付款,首付付清的同时过户房产,余下的尾款以贷款方式进行支付。合同规定过户费、中介费均由陈某承担。

  到了同年7月1日,陈某就与房产中介联系,想通过中介把购房的首付款打给李某,可中介回话说李某不想卖这个房子了,因为房价已经涨了不少,他愿意双倍返还定金。

  房子涨价卖主毁约

  其实,陈某也看到了房价天天在涨,而且涨幅不小,他也担心房东觉得吃了“大亏”,会不会变卦。如今,从房产中介得知房东真的变卦了,陈某心里十分难受。

  于是陈某与李某沟通,希望对方能以定好的价格将房子卖给自己,再不行,自己还可以适当补点差价给对方。

  但是,李某一口回绝说不卖这房子了,并称自己与陈某签定了《房产转让合同》是不假,但这房子的实际产权是其父母的,现在他父母也不同意出售这套房子,因此,与陈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李某还表示,陈某早就知道房子是他父母的,事后还专门找过他父母协商房屋交付事宜。

  李某的父亲也表示,他不同意出售这个房子,也没有亲自同陈某签定过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李某与陈某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即便合同有效,也只不过是双倍返还定金罢了。

  法院判决赔偿差价

  陈某当然不接受李家父子的说法,坚持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产转让合同》,并且通过好多途径与李家父子沟通,但都被对方婉言拒绝。

  2018年1月18日,李家父子明确表示:这套房子不卖了。

  陈某无奈之下,于2018年8月29日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立案后,委托评估部门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是:在2018年1月18日的估值时点上,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10.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房产转让合同》由陈某与李某签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合同签定后因该房屋市场价格快速上涨,由此造成的房屋差价在双方可预期范围内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应认定为因李某违约不履行合同而使陈某造成的损失。经评估,该损失为32.4万元。

  另外,在签定《房产转让合同》前,房产中介已将案涉房屋权属情况告知陈某,但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由此,陈某对李某不是案涉房屋产权人且没有取得书面授权系明知或应知,在此情况下,陈某仍在合同上签字,其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李某的违约责任。至于该责任的比例分配问题,衢江法院综合相关事实,确定陈某承担40%,李某承担60%。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退还陈某定金6万元,并赔偿损失19.44万元。今年5月23日,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市场有风险,交易需谨慎。经商做事当以诚信为本,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履行,不能因市场价格飙升,卖主就以种种理由毁约,不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标签:合同;陈某;房子;李某;定金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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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得好!房价上涨卖家悔约被判赔19万
2019-05-29 15:27:52 来源: 衢州晚报 通讯员 钱俊皓

  135平方米的房子以78.3万元卖出(均价每平方米5800元),签了合同收了定金6万元,谁知之后房价天天看涨,这套房子两个月不到均价就涨到了8000多元,房主一算亏了二三十万元,心疼、后悔!于是决定毁约:房子不卖了!

  可买房的陈某不乐意了,将房主李某告上了法庭。前不久,法院审理认为,这桩买卖存有瑕疵,双方各有过错,责任分担为四六开: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李某退还定金6万元,赔偿陈某损失19.44万元。

  通过中介买了房子

  80后男子陈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坐落在衢江区东港某小区一套三楼的房子,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该房坐北朝南,视线开阔,经与李某讨价还价后,以5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成交,总价为78.3万元。

  2017年5月10日,在房产中介的主持下,双方签定了《房产转让合同》,李某在合同上甲方处签署“李某代父亲”的字样,合同约定:订立协议当日付定金6万元,2017年7月10日前付清首付款,首付付清的同时过户房产,余下的尾款以贷款方式进行支付。合同规定过户费、中介费均由陈某承担。

  到了同年7月1日,陈某就与房产中介联系,想通过中介把购房的首付款打给李某,可中介回话说李某不想卖这个房子了,因为房价已经涨了不少,他愿意双倍返还定金。

  房子涨价卖主毁约

  其实,陈某也看到了房价天天在涨,而且涨幅不小,他也担心房东觉得吃了“大亏”,会不会变卦。如今,从房产中介得知房东真的变卦了,陈某心里十分难受。

  于是陈某与李某沟通,希望对方能以定好的价格将房子卖给自己,再不行,自己还可以适当补点差价给对方。

  但是,李某一口回绝说不卖这房子了,并称自己与陈某签定了《房产转让合同》是不假,但这房子的实际产权是其父母的,现在他父母也不同意出售这套房子,因此,与陈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李某还表示,陈某早就知道房子是他父母的,事后还专门找过他父母协商房屋交付事宜。

  李某的父亲也表示,他不同意出售这个房子,也没有亲自同陈某签定过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李某与陈某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即便合同有效,也只不过是双倍返还定金罢了。

  法院判决赔偿差价

  陈某当然不接受李家父子的说法,坚持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产转让合同》,并且通过好多途径与李家父子沟通,但都被对方婉言拒绝。

  2018年1月18日,李家父子明确表示:这套房子不卖了。

  陈某无奈之下,于2018年8月29日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立案后,委托评估部门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是:在2018年1月18日的估值时点上,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10.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房产转让合同》由陈某与李某签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合同签定后因该房屋市场价格快速上涨,由此造成的房屋差价在双方可预期范围内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应认定为因李某违约不履行合同而使陈某造成的损失。经评估,该损失为32.4万元。

  另外,在签定《房产转让合同》前,房产中介已将案涉房屋权属情况告知陈某,但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由此,陈某对李某不是案涉房屋产权人且没有取得书面授权系明知或应知,在此情况下,陈某仍在合同上签字,其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李某的违约责任。至于该责任的比例分配问题,衢江法院综合相关事实,确定陈某承担40%,李某承担60%。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退还陈某定金6万元,并赔偿损失19.44万元。今年5月23日,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市场有风险,交易需谨慎。经商做事当以诚信为本,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履行,不能因市场价格飙升,卖主就以种种理由毁约,不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标签: 合同;陈某;房子;李某;定金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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