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热线:近日,嵊州市民应女士给绍兴晚报热线88880000来电,她看了一年多的房子,交了“诚意金”后,以为可以按流程办理购房手续了,结果却被告知自己定的房子已经被别人买走了。
记者核实:应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嵊州蓝光雍锦世家楼盘的销售人员上门到她家推销房子,经过一年多时间里几次现场看房,最后应女士看中了该小区房号为42-108的别墅,总价为293万元,并于今年5月1日签订了“诚意金”缴纳确认书。
在签订“诚意金”缴纳确认书当天,他们原本是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在写到一半时,销售人员告诉她,要预付定金20万元,但应女士当天只带了10万元,所以原本的商品房认购书就改成了“诚意金缴纳确认书”,应女士承诺在5月5日前把余下的10万元钱打到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上。房产公司给应女士开具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
应女士想早一点把钱交掉,5月3日便主动和销售人员联系,但销售人员一直告诉应女士他很忙。5月8日,应女士赶到售楼部,找到销售人员想把余下的钱交掉,并办理购房手续,谁知销售人员告诉她,她之前定的房子已经被别人买走了。
“明明我已经交了‘诚意金’,合同也签了,在合同上也写明房号了,为什么房地产公司还把房子卖给别人了呢?”应女士想不明白,“诚意金”缴纳确认书难道不是合同吗?她多次与该楼盘的工作人员交涉,但对方的答复是,房子已经没有了,只能退还给她之前交的10万元钱,同时拒绝任何赔偿。
随后,记者找到了该楼盘的负责人,但他拒绝解释另一位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经过和具体日期。应女士提出由开发商去和另一位购房者协商,这一要求也被拒绝。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笔交易他们是根据公司的流程走的,对于买房资格的最后认定,他们是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为准,虽然之前和购房者签订了‘诚意金’缴纳确认书,但仅凭这个公司对购房者不做任何保障,在此期间他们有权对该房子进行买卖。
针对开发商的这一说法,记者咨询了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叶锦。
对方表示,“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明确条文,属于相关行业自创的商业用语。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较强势,采取了在获得预售证之前便收取“诚意金”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但所谓的“诚意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具有合同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讲,定金才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双方已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而消费者支付所谓“诚意金”,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最终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应女士决定走法律途径。律师提醒消费者,收取“诚意金”的行为,在我国存在法律监管真空。虽然已经约定俗成地成为一些行业的营销方式,但此种行为将消费者置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消费者应注意甄别。
来自热线:近日,嵊州市民应女士给绍兴晚报热线88880000来电,她看了一年多的房子,交了“诚意金”后,以为可以按流程办理购房手续了,结果却被告知自己定的房子已经被别人买走了。
记者核实:应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嵊州蓝光雍锦世家楼盘的销售人员上门到她家推销房子,经过一年多时间里几次现场看房,最后应女士看中了该小区房号为42-108的别墅,总价为293万元,并于今年5月1日签订了“诚意金”缴纳确认书。
在签订“诚意金”缴纳确认书当天,他们原本是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在写到一半时,销售人员告诉她,要预付定金20万元,但应女士当天只带了10万元,所以原本的商品房认购书就改成了“诚意金缴纳确认书”,应女士承诺在5月5日前把余下的10万元钱打到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上。房产公司给应女士开具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
应女士想早一点把钱交掉,5月3日便主动和销售人员联系,但销售人员一直告诉应女士他很忙。5月8日,应女士赶到售楼部,找到销售人员想把余下的钱交掉,并办理购房手续,谁知销售人员告诉她,她之前定的房子已经被别人买走了。
“明明我已经交了‘诚意金’,合同也签了,在合同上也写明房号了,为什么房地产公司还把房子卖给别人了呢?”应女士想不明白,“诚意金”缴纳确认书难道不是合同吗?她多次与该楼盘的工作人员交涉,但对方的答复是,房子已经没有了,只能退还给她之前交的10万元钱,同时拒绝任何赔偿。
随后,记者找到了该楼盘的负责人,但他拒绝解释另一位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经过和具体日期。应女士提出由开发商去和另一位购房者协商,这一要求也被拒绝。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笔交易他们是根据公司的流程走的,对于买房资格的最后认定,他们是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为准,虽然之前和购房者签订了‘诚意金’缴纳确认书,但仅凭这个公司对购房者不做任何保障,在此期间他们有权对该房子进行买卖。
针对开发商的这一说法,记者咨询了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叶锦。
对方表示,“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明确条文,属于相关行业自创的商业用语。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较强势,采取了在获得预售证之前便收取“诚意金”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但所谓的“诚意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具有合同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讲,定金才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双方已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而消费者支付所谓“诚意金”,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最终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应女士决定走法律途径。律师提醒消费者,收取“诚意金”的行为,在我国存在法律监管真空。虽然已经约定俗成地成为一些行业的营销方式,但此种行为将消费者置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消费者应注意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