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只能享受本村村民五分之一股权?法院判决: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2019-05-20 09:35:59
来源: 温州晚报 记者 叶雄伟

  今年30多岁的林女士是龙湾蒲州上江村人,她外嫁后,按照村里的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她只能占2股,相当于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成员的20%。林女士不服,和村里对簿公堂。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林女士:

  外嫁女每人只能占2股

  林女士说,她的户口还留在原来的村里,也是这个村子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只不过嫁给了外村人。她说,村里之前进行了一次集体资产产权改革,按照《实施方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每人10股,可外嫁女每人只能占2股。她还了解到,2016年至2018年,合作社每年年底分红一次,拿10股的村民能得到6000元,拿2股的她只得到1200元,这让她意识到,从今往后,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和收益,她真的只能得到应得的20%。对此,感到很不合理的林女士,把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

  她要求村里补发4800元的分红,并承认自己对村集体资产享有全额10股股权的权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同等对其他村民不公平

  村委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了两点反驳意见:

  1.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上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对本村量化股权分配进行自我管理,其根据龙湾区委、区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蒲州街道上江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后,给予林女士2股股权分配合法有效。

  2.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林女士与他人结婚后户口虽未迁移,但居住在夫家,其生活、经济收入都在夫家所在地,未履行作为村民、社员的相关义务,《实施方案》规定外嫁女凭对方村居不予享受证明给予2股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情理,否则对其他村民不平等。

  法院:

  不能侵害妇女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确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设置和量化股权。而《实施方案》规定,外嫁女凭对方村居不予享受证明给予2股分配。该规定侵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林女士仅能享有2股股权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林女士有关补发分红和确认10股股权的诉求。村委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上诉。

  温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标签:股份经济;合作社;女士;产权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中级人民法院;分配;温州市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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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只能享受本村村民五分之一股权?法院判决: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2019-05-20 09:35:59 来源: 温州晚报 记者 叶雄伟

  今年30多岁的林女士是龙湾蒲州上江村人,她外嫁后,按照村里的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她只能占2股,相当于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成员的20%。林女士不服,和村里对簿公堂。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林女士:

  外嫁女每人只能占2股

  林女士说,她的户口还留在原来的村里,也是这个村子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只不过嫁给了外村人。她说,村里之前进行了一次集体资产产权改革,按照《实施方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每人10股,可外嫁女每人只能占2股。她还了解到,2016年至2018年,合作社每年年底分红一次,拿10股的村民能得到6000元,拿2股的她只得到1200元,这让她意识到,从今往后,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和收益,她真的只能得到应得的20%。对此,感到很不合理的林女士,把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

  她要求村里补发4800元的分红,并承认自己对村集体资产享有全额10股股权的权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同等对其他村民不公平

  村委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了两点反驳意见:

  1.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上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对本村量化股权分配进行自我管理,其根据龙湾区委、区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蒲州街道上江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后,给予林女士2股股权分配合法有效。

  2.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林女士与他人结婚后户口虽未迁移,但居住在夫家,其生活、经济收入都在夫家所在地,未履行作为村民、社员的相关义务,《实施方案》规定外嫁女凭对方村居不予享受证明给予2股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情理,否则对其他村民不平等。

  法院:

  不能侵害妇女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确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设置和量化股权。而《实施方案》规定,外嫁女凭对方村居不予享受证明给予2股分配。该规定侵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林女士仅能享有2股股权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林女士有关补发分红和确认10股股权的诉求。村委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上诉。

  温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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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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