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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境外被盗刷2.8万元 银行方被判赔60%损失
2018-12-17 10:30:18 来源: 绍兴晚报 记者 杜静静 通讯员 徐海鹏

  在国外旅游期间,阮女士的银行卡在法国被盗刷了20笔(其中10笔为手续费)。因认为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漏洞,阮女士将上虞某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银行偿还所有被盗刷款项。近日,这起借记卡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几年前,余姚黄家埠镇的阮女士在上虞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为6111的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账户。2018年2月,阮女士随团前往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家旅行。北京时间2月17日凌晨,阮女士持卡在法国巴黎一家商店刷卡消费。至20日,阮女士虽一直跟团在法国等地旅游,却莫名其妙收到短信提示,显示她的银行卡在法国境内银行有多次刷卡记录。卡一直在阮女士身上,她并没有这些刷卡行为,可卡内剩余的2.8万余元已不翼而飞。情急之下,阮女士通过电话向余姚黄家埠派出所报了警。

  盗刷银行卡的交易银行都是位于法国巴黎西北部的同一家银行。同行的成员都能证明,在盗刷的时间段内,阮女士都没有时间逗留在该地。因此,阮女士认为涉案交易系伪卡交易,是因为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漏洞引起。于是将涉事银行起诉到上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银行偿还她被盗刷的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虽然银行针对上述所有消费及取现交易,都向阮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实时发送了短信息,但因她在境外旅游期间手机经常处于关机状态,未及时接收到提示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阮女士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账户,足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银行对阮女士的存款及相关信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常理,再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推断这些取现交易为阮女士之外的其他人通过复制的伪卡操作。法院认为,相对于储户而言,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银行卡的制作提供者,应当更有能力充分预见到包括银行卡被第三人复制冒领存款在内的交易风险,提高银行卡的防伪和鉴别能力。本案中,银行未尽储户存款及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阮女士损失的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阮女士作为储蓄合同一方当事人,亦负有谨慎保管银行卡和交易密码的附随义务。阮女士自认,其涉案银行卡几乎处于休眠状态,涉案盗刷又发生在国外,根据生活常理,基本可排除系办理借记卡的银行提供的交易场所或设备不安全等因素导致密码泄露。密码由阮女士设置并掌握,对此次讼争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由银行赔偿阮女士全部损失的60%,计1.7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认为,因阮女士个人原因未能实际接收交易信息并第一时间采取挂失等减损措施,客观上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理应积极尝试手机短信之外的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变动情况,这一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而且,阮女士提起的是违约之诉,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刑事案件是否侦查结案,不影响阮女士基于储蓄合同关系要求银行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标签: 女士;银行;银行卡;被盗;上虞;交易系统;法国;判决;法院;漏洞
编辑: 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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