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来自云南省昭通县的高某肠子都悔青了,因为贿赂考官的错误举动,他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据悉,高某此前已顺利参加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今年11月起,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实行人机评判相结合方式进行综合评判。对此,高某误信了一个传言——只要给考官好处费,考试时就能得到照顾,从而顺利过关。
昨天上午,高某就实施了行动,他在考官查验身份参加科目三考试时,偷偷将500元钱夹在身份证下面递给考官。然而,高某很快就发现企图贿赂考官的行为是失败的。当时,核查考官发现后,当即对高某进行了严厉批评,中止了高某的科目三考试,并就其行为进行上报。
对高某的不良举动,东阳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依照《公安部139号令》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了处理,即根据“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高某作出已通过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合格成绩无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