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城市频道 > 民生百态  正文

杭州知名炒货方林富因“最”字告市场监管局一案判了
2018-05-24 08:22:29 来源: 钱江在线 肖菁

  庭审现场

  浙江在线5月2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肖菁)大家还记得做炒货小有名气的方林富因为在店堂里、包装上用了最好的“最”字而被市场监管局罚了20万元吗?(本报持续关注追踪报道)后来,方林富不服,告了市场监管局,这个官司昨天在杭州西湖法院宣判。

  法院判决主要有两点,一是方林富用“最”字确实违反了广告法,但是市场监管局的罚金重了点,法院将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变更为“处以罚款10万元”。

  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主要有两个焦点,一个是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那么,方林富发布的“杭州最好吃的栗子”属于对商品直接介绍;发布的“方林富炒货店 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等属于对店铺的介绍,均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

  另外《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确实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所以方林富店铺现场及包装袋等上面的广告内容确实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关于罚款数额,法院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还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案20万元罚款是否明显不当,要综合认定。

  法院认为方林富是个体工商户,在自己店铺和包装袋上发布了相关违法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的贬低危害较小。其次,广告针对的是大众比较熟悉的日常炒货,栗子等炒货的口感、功效为大众所熟悉,相较于不熟悉的商品,广告宣传虽会刺激消费心理,但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太大误导,商品是否真如商家所宣称“最好”,消费者自有判断。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原告的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处以20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变更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打这个官司,有人说方林富聪明,这么多媒体报道,好比做免费广告。对于这一点,方林富是不同意的,他认为他打官司的用意就是要求行政部门处罚要有依据,同时能够更加人性化。

标签: 炒货;行政处罚;法院;店铺;广告;行政处罚法;官司;包装袋;杭州西湖;管理局
编辑: 贾晓雯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