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行政处罚时间直到矫正期满就能逃脱法律制裁?这不行。日前,诸暨市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脱漏管”专项检察时,发现了一条“漏网之鱼”,最终该名人员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张力(化名)是诸暨本地人,2015年1月8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7年9月13日,张力在朋友家聚餐,喝了一瓶啤酒。饭后,他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厂,没想到被执勤交警抓个正着,现场呼气测试测得酒精含量为38.8毫克/100毫克,属于酒后驾车。
早在2012年,张力就已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两次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应处行政拘留10日以下的处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张力应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但张力却以左脚骨折需要治疗为由,一直拖延时间,逃避行政处罚,直到被检察院发现,此时离张力矫正期满只剩3天。
诸暨市检察院立即建议诸暨市司法局暂停解除矫正手续,督促公安机关对张力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并依法监督司法局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最终张力符合关押条件被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满后被顺利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本案中的张力,在缓刑期间没有认真悔过,反而再次触犯法律,其表现已不适宜继续对其执行社区矫正,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检察官表示,判处缓刑并不代表不执行,根据相关规定若在缓刑期间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及人民法院禁令的行为,即使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据了解,自2017年6月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就联合下发了《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具体使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后如何处理做出具体规定。规定实施以来,诸暨市检察院推动司法局、公安局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信息查询对接机制,依托“司法通”社区矫正监管手机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比对拘留所新关押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数据,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果,目前已成功监督12名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