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城市频道 > 乐享生活  正文

定了!浙江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力争7月底前发放到位
2019-07-17 08:01:16 来源: 浙江发布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力争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通知》明确全省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9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

  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

  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8年的,按2018年水平确定。

  (四)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伤退休人员,按本通知办法分别增加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120%的,补足到该标准。

  (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标签: 养老金;退休人员;调整;缴费年限;社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省财政厅
编辑: 吴越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
浙江在线地方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