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为不少家庭圆了安居梦。而公积金骗提骗贷违法行为的存在,却影响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安全运行。
记者昨天获悉,嘉兴首例中介非法骗提住房公积金案已在秀洲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5万多元公积金套现
1万多元进了别人口袋
2016年7月,家住嘉兴市区的袁先生急需用钱,身边朋友见状给他介绍了一个中介,称这个人可以帮助他提取账户里的公积金。
因为手头实在紧张,袁先生也顾不得多想,很快就加了这个中介的微信。这个中介果然承诺自己能够帮助袁先生将公积金提取出来,袁先生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一张红底照片就可以。不过他也提出,袁先生最终取得的公积金中,25%要给他作为“辛苦费”。
因为当时太缺钱,只想着能把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提出来就好,袁先生同意了中介的要求,同时给了对方所需的材料。“几天后,他告诉我材料准备好了,约我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碰头。”袁先生说,这次见面,他除了见到之前的中介,还见到了另一名男子张某。当天,袁先生通过张某拿来的材料办理完提取公积金的手续,又按照张某的要求把材料归还给了他。“那天我一共提取了5万多元公积金,最后中介只要走了1000元介绍费,而之前约定的25%也就是1万多元是给了张某。”袁先生说。
说起张某给的材料,袁先生回忆,当中除房产证、购房合同、提取单这些他所知道要准备的材料外,还有一张结婚证,上面显示结婚双方是袁先生和一名他完全不认识的女子,再仔细一回想,房产证和契证上也是该女子的名字。
直到警方通知袁先生做证言笔录时他才得知,与他“结婚”的这名女子小戴,其实也是受中介引导违规提取公积金的人之一。
协助骗提住房公积金被判刑
这是我市首例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中介以伪造购房合同、房屋权证、发票、结婚证等手段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
为此,早在去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十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打击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
《通知》明确将进一步强化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没收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对已经造成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事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法追回提取款项或贷款本息,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
除此之外,《通知》也指出,对涉嫌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等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将移交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正是公安部门在依法开展侦查过程中,查实中介工作人员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类伪造证件,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并向客户收取费用。之后,张某被刑事拘留。
随着秀洲法院对张某违法行为作出判决,这也成为我市首例协助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介人员被判刑。
违法行为要不得
缴存职工要保持头脑清醒
记者了解到,在2016年7月至10月,张某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套取个人公积金信息,并为多人提供伪造的结婚证、房产证、契证共5本,帮助他们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法套取个人公积金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他人骗提住房公积金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他也因此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张某一案,法院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各位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规定的重要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提取公积金应符合法规规定,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公积金,千万不可听信非法中介,玩弄伎俩将公积金套现是在以身试法,骗提行为将使职工个人信用受损,甚至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