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寄托,更是祖国的未来。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全文共9章71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行了系统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制定和完善了制度措施,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如何守护好青少年“心”世界?如何凝聚合力共筑未成年人保护之盾?这组手绘漫画,带你了解升级版《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六大保护——
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网络保护 政府保护 司法保护
安全知识教育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运用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性骚扰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性骚扰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摘自《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
共同用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和班级负责老师与学生同标准共同用餐,并按照规定做好陪餐记录。鼓励和支持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学生同标准共同用餐。
学校食堂实行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学校应当建立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的现场监督制度。
——摘自《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
禁入和禁售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四条 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应当在消费者预订、入住等环节告知其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相关举报电话。
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一氧化二氮)。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经营者,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摘自《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
网络保护
第三十九条 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其身心发展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关注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督促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时以真实身份验证,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账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规范自身网络使用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及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学生网络素养与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采取措施防范未成年学生实施网络暴力、网络欺凌以及利用网络实施其他违法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
——摘自《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
心理健康服务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咨询、评估、干预、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畅通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渠道,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早预防、早识别、早干预、早治疗;对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救助保护措施,并及时转介处置。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规范,支持精神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儿童心理专科门诊,推动将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纳入家庭医生服务范围。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精神障碍和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复学机制。
——摘自《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
维护权益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家庭教育指导令、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制发相应文书,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事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摘自《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
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附全文)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