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和数字支付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态。但由于其高度依赖自动化结算和数据交互,一旦出现系统或规则漏洞,便可能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的套利工具。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利用广告平台结算漏洞“薅流量”的合同诈骗案件——
飞某公司是境外知名社交软件F平台在中国的授权代理商,该公司自主研发了S平台,有广告投放需求的客户可通过该平台提供的服务,在F平台上投放广告。
为提升用户体验,飞某公司还特别在S平台上设置了预充值功能,即依托S平台与F平台的数据交互,预充值客户可与飞某公司进行实时结算,而飞某公司则根据F平台发送的账单,定期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涉案单位蓝某公司系一家跨境电商。该公司与飞某公司签订《用户协议》,通过预充值方式与飞某公司结算广告投放费用。然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蓝某公司发现,在向飞某公司申请充值账户“清零退款”后,F平台仍然会继续投放一段时间广告,该时段产生的广告流量费用不会被飞某公司扣除或远少于应被扣除的金额。
为逃避支付广告投放费用,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武某甲授意被告人武某乙等人,通过大量购买其他公司电子营业执照,与飞某公司签订《用户协议》开通公司账户及其广告账户,或者直接购买与飞某公司已签订《用户协议》的公司账户及其广告账户,指使员工对上述广告账户轮番进行充值并在广告投放后立即进行恶意清零退款操作。
经查,蓝某公司及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先后实际控制广告账户1800余个,在两个月内造成飞某公司损失共计2000余万元。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蓝某公司在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经营管理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飞某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武某甲作为蓝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武某乙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合武某甲自首、武某乙坦白等情节,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武某甲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武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本案经上诉后被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陈怡晨
当今社会,“薅羊毛”现象普遍存在,但要做到取之有道、“薅”之合法:
一是正确认识非法“薅羊毛”的本质,即行为人利用平台漏洞,以欺骗手段恶意、频繁、大量“薅流量羊毛”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在数额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将会构成诈骗类犯罪。
二是网络时代,平台企业更应当加强内部风控体系的建设,并借助技术手段构建智能风险预警系统,防止在大流量业务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三是经营主体应恪守契约精神,秉持诚信经营原则,以合规经营筑牢市场信任根基。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
本案作为平台经济时代数字交易漏洞引发的典型刑事案例,其裁判逻辑既彰显了法律对新型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制决心,也折射出数字经济生态中风险防控与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法院并未因“薅羊毛”的通俗表述弱化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而是精准把握合同诈骗罪核心要件,清晰界定了合法维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类案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