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我省新制定的省级档案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新修订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固化我省档案工作经验做法的重要保障,对完善我省档案法治体系、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共8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档案工作基本要求、机构职责、收集整理保护、开放利用、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7个方面。《条例》立足浙江实际,坚持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地方立法定位,主要有以下5方面鲜明特点:
一是突出配套制度保障实施,构建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条例》明确省档案主管部门需配套制定档案开放审核、村档乡管、档案服务委托等5项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指引,形成以《条例》为主干、若干配套文件为支撑的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地方立法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二是突出档案收集核心基础,形成具有标识性体系化的档案资源。《条例》对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专业档案、特色档案、科技档案等的收集作出专门规定,从源头上强化档案管理,为形成具有省域特色的档案资源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突出数智化转型,抢抓数智技术发展机遇。《条例》规定将档案信息化建设融入数字浙江建设,明确符合条件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推进全省统一的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档案领域的应用,将浙江“数智”发展新优势融入档案工作中。
四是突出为民服务宗旨,聚力增进民生福祉。《条例》明确国家档案馆加强档案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远程查档和跨馆服务,实行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服务,推进档案为民服务主动性和便利化。
五是突出有效经验提升,固化基层治理档案模式。《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集中代管等方式加强对村(居)务档案的管理和服务,有效解决基层档案容易出现的散、乱、丢等问题,为基层矛盾化解、集体资产处置等提供权威凭证,助力基层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