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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医保报销待遇提高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一步降低
2018-09-14 10:39:05 来源: 舟山日报 徐祝君 吴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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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摄影 记者 徐幸沁

  9月10日起,我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又提高了。记者从昨天下午举行的我市医保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通过“一升一降”,即提升医保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切实为市民减负。

  “近几年,我市职工医保筹资水平每年随着市平均工资增长而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今年也作了调整,故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也相应作了调整。 ”据市社保局局长阎英群介绍,按照医保筹资水平与待遇水平基本平衡、医保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此次提高医保报销待遇,旨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尤其是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据介绍,此次医保政策调整了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以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年度均统一为自然年度。

  根据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原报销比例的不同,此次医保报销提高的比例也有所不同。据了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购药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医疗费用,年度累计840元(含)以下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从30%调整为50%,其中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仍为55%。年度累计84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不变。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而言,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和购药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25%,其中,连续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原来的20%调整到25%;首次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原来的10%调整到25%。同时,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仍保持不变,分别为50%和10%。

  考虑到大病患者的负担,在提高医保报销比例的同时,此次调整降低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据了解,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部分,可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此次调整中,我市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从原来的3.26万元降低到3万元,3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部分,基金支付60%;12万以上部分,基金支付65%。

  “考虑到政策的系统性,此次我市还对其他相关政策进行了完善。 ”阎英群介绍,如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在生育当月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另外,如特困、低保等人员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参保年度待遇,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共有98.34万人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占到全市总人口的98.67%。

  

标签: 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支付;基金;政策调整
编辑: 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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