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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首次将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检察办案中
2018-06-11 10:40:36 来源: 舟山日报 方智斌 陈英

  6月8日是第十个世界海洋日。6月7日上午,非法捕捞者沈某和郑某在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陪同下,前往朱家尖海域增殖放流鱼苗。这是舟山市首次将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到办案过程中,在依法惩治犯罪同时,引导当事人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

  当天上午8时15分,清点完鱼苗数量后,一艘活鲜船缓缓驶出位于沈家门的渔政码头。此次放流的鱼苗为黑鲷,总数约89.44万尾,鱼苗总价为16.1万元。“自己犯了错,就想弥补一下。”沈某告诉记者,他从事海洋捕捞已经25年,一辈子靠海吃海,非常感谢检察院和海洋渔业部门给他创造这次“赎罪”机会。

  去年4月下旬,沈某采用国家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虾子近1万公斤,后该案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导沈某对受损的海洋资源与环境进行生态修复。沈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愿意对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补偿。“案件办理时已经错过了当年最佳的增殖放流时间,所以安排到今年放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海洋检察部负责人胡胜介绍,今年初,普陀检察机关又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郑某同样愿意以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根据省海洋水产研究所专家出具的专业意见,两人共缴纳了16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并在世界海洋日来临之际统一采购鱼苗实施增殖放流。

  在检察官和渔政执法人员协助下,沈某和郑某将鱼苗一一放入指定的普陀山附近海域。“希望我们的行为能引起更多渔民的关注,共同维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看着一尾尾鱼苗跃入海中畅游,沈某深有感触地说。

  在活鲜船上,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海洋与渔业局还共同成立了我省首个海洋公益保护增殖放流海上流动基地。胡胜介绍,沈某和郑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在采取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措施后将会被免予起诉。对犯罪情节较重的非法捕捞者,检察机关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责任。今后,普陀检察机关将通过整合信息、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方式,强化对破坏渔业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依托流动基地,采取联合巡查、跟踪执法等方式,加强对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海上渔业执法情况的检察监督,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海洋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力度。

标签: 鱼苗;海洋;办案过程;世界海洋;海洋生态环境;犯罪情节;海域;补偿机制;当事人;机关
编辑: 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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