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相关部门获悉,《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炉,现正征求意见。此前,市委副书记、市长姚高员曾作出批示,要求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筑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今年3月以来,《代表在线》栏目先后刊发8篇报道聚焦“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办法显示:其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注:城市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 施工单位需提前申报
根据办法,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个自然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则由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施工单位要制定噪声防治方案,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
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还要求其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
在城市市区医疗区住宅区等,晚10时至晨6时禁止施工
晚10时至晨6时之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即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需要2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获批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24小时在周边住宅区和工地四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严格按照证明载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中高考等时期夜间施工,从“提倡停止”到“明令禁止”
原来在中高考期间,公安、生态环保等政府部门为了给考生创造良好的备考环境,提倡有关单位在此期间停止产生噪声的有关工程。但多是提倡性的,没有强制性和处罚依据。
此次,办法明确,禁止高考、中考前十五个自然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五百米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在此期间遇有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噪声防护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针对违规行为 出台具体惩罚标准
根据办法,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综合执法部门在对建筑施工单位违规夜间施工方面存在“惩罚有依据,但没标准”的困难。对此,办法对建筑及施工单位拒绝检查、未进行污染申报、违规夜间施工、特殊期间违规等行为,明确处罚标准。
如,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或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办法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诚信评价制度,对未履行义务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曝光,并依法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市民如果对办法有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19日之前反馈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为0577-88367867,电子邮箱:ycc163@163.com
《代表在线》5个月刊发8篇报道,聚焦“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2018年5月,因《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被废止,生态环境部门取消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以下简称“许可”)事项审批。自此,相关部门的监管陷入囧境:生态环境部门称“没有审批权,管不了”;作为技术把关方的各地住建部门对于是否出具《证明》做法不一,有的出具有的不出具;作为监管方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则表示执法遭遇“连续施工真实性”的挑战;市民、施工单位更是怨声不断。
今年3月,在接到市区景丽大楼等小区住户关于周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反映后,本报《代表在线》栏目记者深入采访,追击“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症结。《代表在线》栏目相继刊发8篇报道,披露困局并推动问题解决。
今年4月,市委副书记、市长姚高员作出批示,要求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筑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在办法发布前的“过渡期”,为尽快摆脱“囧境”,6月13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就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扰民防治问题进行协调,明确全市“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防治管理方案。与此同时,《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记者昨从相关部门获悉,《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炉,现正征求意见。此前,市委副书记、市长姚高员曾作出批示,要求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筑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今年3月以来,《代表在线》栏目先后刊发8篇报道聚焦“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办法显示:其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注:城市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 施工单位需提前申报
根据办法,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个自然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则由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施工单位要制定噪声防治方案,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
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还要求其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
在城市市区医疗区住宅区等,晚10时至晨6时禁止施工
晚10时至晨6时之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即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需要2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获批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24小时在周边住宅区和工地四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严格按照证明载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中高考等时期夜间施工,从“提倡停止”到“明令禁止”
原来在中高考期间,公安、生态环保等政府部门为了给考生创造良好的备考环境,提倡有关单位在此期间停止产生噪声的有关工程。但多是提倡性的,没有强制性和处罚依据。
此次,办法明确,禁止高考、中考前十五个自然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五百米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在此期间遇有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噪声防护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针对违规行为 出台具体惩罚标准
根据办法,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综合执法部门在对建筑施工单位违规夜间施工方面存在“惩罚有依据,但没标准”的困难。对此,办法对建筑及施工单位拒绝检查、未进行污染申报、违规夜间施工、特殊期间违规等行为,明确处罚标准。
如,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或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办法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诚信评价制度,对未履行义务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曝光,并依法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市民如果对办法有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19日之前反馈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为0577-88367867,电子邮箱:ycc163@163.com
《代表在线》5个月刊发8篇报道,聚焦“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2018年5月,因《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被废止,生态环境部门取消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以下简称“许可”)事项审批。自此,相关部门的监管陷入囧境:生态环境部门称“没有审批权,管不了”;作为技术把关方的各地住建部门对于是否出具《证明》做法不一,有的出具有的不出具;作为监管方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则表示执法遭遇“连续施工真实性”的挑战;市民、施工单位更是怨声不断。
今年3月,在接到市区景丽大楼等小区住户关于周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反映后,本报《代表在线》栏目记者深入采访,追击“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症结。《代表在线》栏目相继刊发8篇报道,披露困局并推动问题解决。
今年4月,市委副书记、市长姚高员作出批示,要求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筑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在办法发布前的“过渡期”,为尽快摆脱“囧境”,6月13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就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扰民防治问题进行协调,明确全市“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防治管理方案。与此同时,《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