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市民、建筑单位、监管部门一年之久的“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遇囧”现象,终于有了解决之道!记者从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获悉,经近期市政府“研究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扰民防治问题”专题会议明确,全市“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防治管理方案正式出炉,同时启动制定《温州市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预计今年年底出台。
今年3月19日、26日,4月1日、12日、22日,6月17日,《代表在线》栏目连环曝光“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遇囧”:
2018年5月,因《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废止,生态环境部门取消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以下简称“许可”)事项审批,相关部门的监管陷入囧境: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审批权,管不了”;作为技术把关方的各地住建部门对于是否出具“证明”则做法不一,有的给出有的不给出;作为监管方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则表示,执法遭遇“连续施工真实性”的挑战;市民、施工单位更是怨声不断。
随着采访报道的深入,该现象引发市领导高度关注。今年4月,市委副书记、市长姚高员作出批示,要求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解决噪声扰民问题。而在办法发布前的“过渡期”,为尽快摆脱“囧境”,将由市司法局牵头,联合四部门共同制定具体解决工作方案。
4月19日,温州市司法局牵头召开“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配套制度”专题讨论会,记者之后在采访中发现,原本停止出具“连续施工证明”的龙湾区、瓯海区住建部门相继恢复证明出具。
温州市区建成区划定夜间禁止建筑施工作业时段(除法定情形外)
6月13日,温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与相关部门就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扰民防治问题进行协调,明确全市“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防治管理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分发至各部门尽快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由此,专题会议明确,除法定情形外,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除工业区外)禁止夜间8小时(22点至次日清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各县(市)禁止夜间(22点至次日清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范围,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确定。
明确“法定情形”认定标准及出具证明单位
据《防治法》,夜间依法可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情形有三种:1.抢修、抢险作业;2.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3.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
但以往温州市对上述三种法定情形的认定标准、审批部门等配套制度未予明确。而此次方案则对相应配套制度作了明确:
1.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市住建局制定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并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十五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在公布之前,则由相关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出具相应证明。
2.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属地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抄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住建局建筑业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将就生产工艺要求所指的事项进行部门内部讨论明确。”
3.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抄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副处长林军介绍:“特殊需要所指的具体事项,将参照杭州、宁波的相关规定,经过部门内部讨论后予以明确,计划于下个月制定完成,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4.因抢修、抢险作业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好在周边住宅区、单位和工地四周公告夜间施工原因的法定义务。
统一“证明”范本,合法夜间施工须提前2日公告
方案明确,上述证明都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统一范本,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及避免或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将证明提前2日在周边住宅区、单位和工地四周,向附近受噪声影响的居民公告,并严格按照证明载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同时,会议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依法加大对建筑企业夜间违法施工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没有取得连续作业证明的施工单位,依法严格实施管理;对取得连续作业证明的施工单位,监督其按要求组织夜间施工。而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按月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管理办法”出台后,“怎么处罚”“罚多少”将有法可依
会议要求,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尽快启动温州市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立法程序,负责起草《温州市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工作协同联系机制,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联系群;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适时出具指导意见。
“目前,《办法》已经纳入2019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顺利的话,预计今年年底将正式出台。”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防治法》虽然已经明确对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处罚,但却没有规定“怎么处罚”“罚多少”等细则,从而导致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依据。而接下来,温州市该《办法》的制定出台,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困扰市民、建筑单位、监管部门一年之久的“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遇囧”现象,终于有了解决之道!记者从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获悉,经近期市政府“研究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扰民防治问题”专题会议明确,全市“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防治管理方案正式出炉,同时启动制定《温州市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预计今年年底出台。
今年3月19日、26日,4月1日、12日、22日,6月17日,《代表在线》栏目连环曝光“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遇囧”:
2018年5月,因《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废止,生态环境部门取消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以下简称“许可”)事项审批,相关部门的监管陷入囧境: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审批权,管不了”;作为技术把关方的各地住建部门对于是否出具“证明”则做法不一,有的给出有的不给出;作为监管方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则表示,执法遭遇“连续施工真实性”的挑战;市民、施工单位更是怨声不断。
随着采访报道的深入,该现象引发市领导高度关注。今年4月,市委副书记、市长姚高员作出批示,要求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解决噪声扰民问题。而在办法发布前的“过渡期”,为尽快摆脱“囧境”,将由市司法局牵头,联合四部门共同制定具体解决工作方案。
4月19日,温州市司法局牵头召开“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配套制度”专题讨论会,记者之后在采访中发现,原本停止出具“连续施工证明”的龙湾区、瓯海区住建部门相继恢复证明出具。
温州市区建成区划定夜间禁止建筑施工作业时段(除法定情形外)
6月13日,温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与相关部门就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扰民防治问题进行协调,明确全市“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防治管理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分发至各部门尽快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由此,专题会议明确,除法定情形外,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除工业区外)禁止夜间8小时(22点至次日清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各县(市)禁止夜间(22点至次日清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范围,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确定。
明确“法定情形”认定标准及出具证明单位
据《防治法》,夜间依法可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情形有三种:1.抢修、抢险作业;2.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3.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
但以往温州市对上述三种法定情形的认定标准、审批部门等配套制度未予明确。而此次方案则对相应配套制度作了明确:
1.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市住建局制定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并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十五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在公布之前,则由相关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出具相应证明。
2.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属地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抄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住建局建筑业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将就生产工艺要求所指的事项进行部门内部讨论明确。”
3.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抄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副处长林军介绍:“特殊需要所指的具体事项,将参照杭州、宁波的相关规定,经过部门内部讨论后予以明确,计划于下个月制定完成,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4.因抢修、抢险作业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好在周边住宅区、单位和工地四周公告夜间施工原因的法定义务。
统一“证明”范本,合法夜间施工须提前2日公告
方案明确,上述证明都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统一范本,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及避免或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将证明提前2日在周边住宅区、单位和工地四周,向附近受噪声影响的居民公告,并严格按照证明载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同时,会议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依法加大对建筑企业夜间违法施工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没有取得连续作业证明的施工单位,依法严格实施管理;对取得连续作业证明的施工单位,监督其按要求组织夜间施工。而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按月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管理办法”出台后,“怎么处罚”“罚多少”将有法可依
会议要求,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尽快启动温州市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立法程序,负责起草《温州市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工作协同联系机制,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联系群;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适时出具指导意见。
“目前,《办法》已经纳入2019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顺利的话,预计今年年底将正式出台。”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防治法》虽然已经明确对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处罚,但却没有规定“怎么处罚”“罚多少”等细则,从而导致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依据。而接下来,温州市该《办法》的制定出台,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