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大宗冰毒从广州市贩运至温州的跨省毒品犯罪系列案件,涉案三人均被判处死刑;偷渡至缅甸,以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海洛因从境外运输至境内,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利用网络社交软件贩卖毒品,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在其家中楼顶非法种植罂粟,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6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及部分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2018年1月至今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一审共审结各类毒品案件1608件、判处罪犯1821人。其中,市中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84件,判决罪犯125人。
据温州中院副院长丁筱海介绍,温州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大宗毒品犯罪比重高。温州中院审结的一审重大毒品犯罪案件84件(其中涉案毒品数量大于1000克的案件有34件),占中院同期审结的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31.13%,占全市毒品犯罪案件数的5.22%;二是案件类型以贩卖、运输毒品为主。2018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审结贩卖、运输毒品案件1287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80.04%;三是末端毒品犯罪势头得到遏制,但仍常见多发。与2017年相比,零包贩卖毒品(一般指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同比略有下降。2018年以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288件、非法持有毒品28件,分别占比为17.91和1.74%。
为此,温州法院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惩对毒品交易流通环节的犯罪;对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予以判处。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始终严格体现从重处罚的原则;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贩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毒的犯罪;严格控制对毒品犯罪适用缓刑、假释及减刑,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仅对17名毒品犯罪分子适用缓刑。
据了解,温州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还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规范化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同时,温州法院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禁毒宣传氛围。
典型案例:
案例一:方某某、钟某某等特大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系列案
【案情概要】
2016年以来,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在广东省广州市贩卖大宗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又分别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后二人再分别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人将毒品运输至温州,最后由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温州销售。上述人员形成相对固定的毒品销售网络,经审理查明的涉案甲基苯丙胺数量超过20000克,总涉案人员65人,缴获10余万元毒资,扣押涉案车辆2辆。
【裁判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2000元。
【典型意义】
广东省是我市合成毒品消费市场的主要来源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将大宗冰毒从广东省广州市贩运至我市的跨省毒品犯罪。犯罪分子层层交错,构建复杂的多级贩毒网络,经上下家多手转卖、运输,毒品最终扩散至温州各地消费终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该案参与犯罪的人员众多、犯罪事实错综复杂,涉案毒品数量、毒资数额均特别巨大。其中钟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在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罪行极其严重,且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温州中院根据三人的毒品犯罪数量、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死刑,体现了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案例二:李某某人体运输毒品案
【案情概要】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1994年8月出生)为获得非法报酬,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偷渡至缅甸,以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海洛因从境外运输至境内。2018年6月28日,李某某在刘某某的指示下将先行排出体外的部分海洛因放置在平阳县鳌江镇柳浪街104号侧面空调外机下面。2018年7月24日,李某某在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猫唯网咖内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李某某的带领下到苍南县龙港镇货运西路1号侧面的水表下面查获剩余的25颗海洛因(重123.4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以所得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青少年受人指使代为运输毒品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多数是因为需要偿还欠下的高利贷或者由于生活所迫需要钱款,尤其在犯罪分子许诺有高额回报后,又因缺乏法律意识,选择铤而走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不论是高额金钱诱惑,还是自身生活所迫,一旦触犯刑法都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案例三:郭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
【案情概要】
2018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其位于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家中,容留林某某(未成年人)、洪某某以“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洞头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着重保护的特殊群体,也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重点保护对象。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新鲜事物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依赖,继而诱发侵财、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严重。为从严打击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直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受一次容留多人或者多次容留等人数、次数限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四:隆某某利用网络社交软件贩卖毒品案
【案情概要】
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隆某某使用微信分别与黄某某、洪某某、陈某某三人联系交易毒品,并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收取毒资300至400元不等,后用微信将毒品放置地点发送给上述购毒人,让购毒者自行拿取。2017年12月26日,公安人员查获隆某某接收的毒品包裹,在包裹中查获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94.05克。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隆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
【典型意义】
网络社交和移动支付软件的运用普及,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覆盖面广、无需当面交易、可隐蔽真实身份等特点,在网络交流平台上交流涉毒信息,利用移动支付软件支付毒资。这类犯罪传播毒品信息速度快、作案隐蔽、涉及人群广、危害性极大。我市法院始终把网络贩卖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用足法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有效遏制网络贩毒蔓延的势头。
案例五: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案情概要】
2017年8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徐某某(1938年8月出生)与其丈夫郑某某(已故)在其永嘉县岩头镇家中楼顶非法种植罂粟,2018年4月26日被永嘉县岩头镇禁毒办工作人员查获。经依法铲除并清点,该批罂粟共计690株。
【裁判结果】
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经过多年的禁毒宣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已经大幅减少,但是仍有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以治病等为由非法种植罂粟。无论动机如何,均是违法行为。本案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达69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永嘉县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六:滕某某贩卖新型毒品氟硝西泮案
【案情概要】
2018年7月13日和14日,被告人滕某某二次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某酒店停车场各将1颗“蓝精灵”(含有氟硝西泮成分)以23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裁判结果】
永嘉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上述案例涉及的“蓝精灵”含氟硝西泮成分,属于近年来出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被称为第三代毒品),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社会对此类毒品认识程度不高,警惕性不足,滥用这类药物和吸食冰毒等毒品一样,会出现兴奋、致幻、麻醉等反应,导致精神运动损害和强烈的依赖性。本案体现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犯罪,充分发挥了刑法的震慑作用。
案例七:张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案情概要】
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某大酒店房间内,拿出甲基苯丙胺(冰毒)谎称为“逍遥乐”的药品,具有解酒、提神等功能,三次诱骗谢某吸食毒品。后民警在该房间查获张某某和谢某。经鉴定,张某某和谢某的尿液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8月31日,谢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同年10月19日,张某某配合民警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裁判结果】
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一朝吸毒,终身戒毒。”吸食冰毒往往一次就能成瘾,大部分吸毒者从吸食第一口毒品开始,一发而不可收拾。有许多人是因为被人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而走上吸毒之路,甚至犯罪,从而危害社会,故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等犯罪应予以严惩。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谎称甲基苯丙胺为具有解酒、提神等功能的药品,诱骗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较好地体现对这类犯罪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案例八:罗某某走私大麻案
【案情概要】
2017年9月27日,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验发现某入境邮包内有疑似毒品,遂将邮包移交温州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28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投递员配合侦查人员核对了收件人姓名与地址,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前来签收邮包时被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上述邮包中起获毒品五包,经称量共重458.78克。经鉴定,其中458.61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及大麻酚成分;0.17克检出麦角酸二乙基酰胺成分。
【裁判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大麻吸食曾“盛行”于某些西方国家,但滥用大麻会使人产生幻觉甚至危害生命,联合国禁毒公约把大麻列入麻醉药品进行管制,我国法律对大麻的毒品定性毋庸置疑。近年来,随着外籍人员来温人数的增多,我市吸食大麻现象有所抬头,贩毒团伙试图通过邮寄入境方式走私大麻,妄图在我市打开消费市场。邮政部门已加强对入境邮件的查验,一经查获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制裁。
将大宗冰毒从广州市贩运至温州的跨省毒品犯罪系列案件,涉案三人均被判处死刑;偷渡至缅甸,以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海洛因从境外运输至境内,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利用网络社交软件贩卖毒品,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在其家中楼顶非法种植罂粟,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6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及部分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2018年1月至今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一审共审结各类毒品案件1608件、判处罪犯1821人。其中,市中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84件,判决罪犯125人。
据温州中院副院长丁筱海介绍,温州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大宗毒品犯罪比重高。温州中院审结的一审重大毒品犯罪案件84件(其中涉案毒品数量大于1000克的案件有34件),占中院同期审结的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31.13%,占全市毒品犯罪案件数的5.22%;二是案件类型以贩卖、运输毒品为主。2018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审结贩卖、运输毒品案件1287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80.04%;三是末端毒品犯罪势头得到遏制,但仍常见多发。与2017年相比,零包贩卖毒品(一般指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同比略有下降。2018年以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288件、非法持有毒品28件,分别占比为17.91和1.74%。
为此,温州法院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惩对毒品交易流通环节的犯罪;对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予以判处。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始终严格体现从重处罚的原则;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贩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毒的犯罪;严格控制对毒品犯罪适用缓刑、假释及减刑,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仅对17名毒品犯罪分子适用缓刑。
据了解,温州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还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规范化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同时,温州法院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禁毒宣传氛围。
典型案例:
案例一:方某某、钟某某等特大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系列案
【案情概要】
2016年以来,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在广东省广州市贩卖大宗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又分别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后二人再分别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人将毒品运输至温州,最后由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温州销售。上述人员形成相对固定的毒品销售网络,经审理查明的涉案甲基苯丙胺数量超过20000克,总涉案人员65人,缴获10余万元毒资,扣押涉案车辆2辆。
【裁判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2000元。
【典型意义】
广东省是我市合成毒品消费市场的主要来源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将大宗冰毒从广东省广州市贩运至我市的跨省毒品犯罪。犯罪分子层层交错,构建复杂的多级贩毒网络,经上下家多手转卖、运输,毒品最终扩散至温州各地消费终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该案参与犯罪的人员众多、犯罪事实错综复杂,涉案毒品数量、毒资数额均特别巨大。其中钟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在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罪行极其严重,且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温州中院根据三人的毒品犯罪数量、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死刑,体现了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案例二:李某某人体运输毒品案
【案情概要】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1994年8月出生)为获得非法报酬,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偷渡至缅甸,以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海洛因从境外运输至境内。2018年6月28日,李某某在刘某某的指示下将先行排出体外的部分海洛因放置在平阳县鳌江镇柳浪街104号侧面空调外机下面。2018年7月24日,李某某在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猫唯网咖内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李某某的带领下到苍南县龙港镇货运西路1号侧面的水表下面查获剩余的25颗海洛因(重123.4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以所得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青少年受人指使代为运输毒品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多数是因为需要偿还欠下的高利贷或者由于生活所迫需要钱款,尤其在犯罪分子许诺有高额回报后,又因缺乏法律意识,选择铤而走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不论是高额金钱诱惑,还是自身生活所迫,一旦触犯刑法都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案例三:郭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
【案情概要】
2018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其位于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家中,容留林某某(未成年人)、洪某某以“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洞头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着重保护的特殊群体,也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重点保护对象。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新鲜事物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依赖,继而诱发侵财、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严重。为从严打击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直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受一次容留多人或者多次容留等人数、次数限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四:隆某某利用网络社交软件贩卖毒品案
【案情概要】
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隆某某使用微信分别与黄某某、洪某某、陈某某三人联系交易毒品,并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收取毒资300至400元不等,后用微信将毒品放置地点发送给上述购毒人,让购毒者自行拿取。2017年12月26日,公安人员查获隆某某接收的毒品包裹,在包裹中查获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94.05克。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隆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
【典型意义】
网络社交和移动支付软件的运用普及,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覆盖面广、无需当面交易、可隐蔽真实身份等特点,在网络交流平台上交流涉毒信息,利用移动支付软件支付毒资。这类犯罪传播毒品信息速度快、作案隐蔽、涉及人群广、危害性极大。我市法院始终把网络贩卖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用足法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有效遏制网络贩毒蔓延的势头。
案例五: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案情概要】
2017年8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徐某某(1938年8月出生)与其丈夫郑某某(已故)在其永嘉县岩头镇家中楼顶非法种植罂粟,2018年4月26日被永嘉县岩头镇禁毒办工作人员查获。经依法铲除并清点,该批罂粟共计690株。
【裁判结果】
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经过多年的禁毒宣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已经大幅减少,但是仍有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以治病等为由非法种植罂粟。无论动机如何,均是违法行为。本案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达69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永嘉县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六:滕某某贩卖新型毒品氟硝西泮案
【案情概要】
2018年7月13日和14日,被告人滕某某二次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某酒店停车场各将1颗“蓝精灵”(含有氟硝西泮成分)以23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裁判结果】
永嘉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上述案例涉及的“蓝精灵”含氟硝西泮成分,属于近年来出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被称为第三代毒品),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社会对此类毒品认识程度不高,警惕性不足,滥用这类药物和吸食冰毒等毒品一样,会出现兴奋、致幻、麻醉等反应,导致精神运动损害和强烈的依赖性。本案体现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犯罪,充分发挥了刑法的震慑作用。
案例七:张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案情概要】
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某大酒店房间内,拿出甲基苯丙胺(冰毒)谎称为“逍遥乐”的药品,具有解酒、提神等功能,三次诱骗谢某吸食毒品。后民警在该房间查获张某某和谢某。经鉴定,张某某和谢某的尿液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8月31日,谢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同年10月19日,张某某配合民警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裁判结果】
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一朝吸毒,终身戒毒。”吸食冰毒往往一次就能成瘾,大部分吸毒者从吸食第一口毒品开始,一发而不可收拾。有许多人是因为被人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而走上吸毒之路,甚至犯罪,从而危害社会,故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等犯罪应予以严惩。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谎称甲基苯丙胺为具有解酒、提神等功能的药品,诱骗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较好地体现对这类犯罪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案例八:罗某某走私大麻案
【案情概要】
2017年9月27日,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验发现某入境邮包内有疑似毒品,遂将邮包移交温州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28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投递员配合侦查人员核对了收件人姓名与地址,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前来签收邮包时被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上述邮包中起获毒品五包,经称量共重458.78克。经鉴定,其中458.61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及大麻酚成分;0.17克检出麦角酸二乙基酰胺成分。
【裁判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大麻吸食曾“盛行”于某些西方国家,但滥用大麻会使人产生幻觉甚至危害生命,联合国禁毒公约把大麻列入麻醉药品进行管制,我国法律对大麻的毒品定性毋庸置疑。近年来,随着外籍人员来温人数的增多,我市吸食大麻现象有所抬头,贩毒团伙试图通过邮寄入境方式走私大麻,妄图在我市打开消费市场。邮政部门已加强对入境邮件的查验,一经查获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