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列入2019年温州市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近日,有关部门公布了《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我市拟实行养犬分区域管理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原则上每户限养一只普通犬只。
明确养犬管理部门,养犬人携犬外出不得任性
《条例》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我市养犬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市辖区内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财政、价格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在《条例》中也均有相应规定。
此外,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区域内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也可以制定本区域《文明养犬公约》以规范、引导养犬行为。
《条例》对养犬行为予以规范,特别是养犬人携犬外出提出具体要求,如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及同乘人员同意。
《条例》还规定了犬只禁养禁入区域、犬只伤人责任、病犬隔离和处置的具体要求,并对收容、领养与经营给出详细要求。
另外,《条例》还赋予单位及个人的举报权利,规定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养犬分区域管理具体范围
温州市拟实行养犬分区域管理制度。全市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不同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以及确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将提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名录及标准。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除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之外,每户限养一只普通犬只,且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对于养犬管理而言,做好强制免疫工作至关重要。《条例》指出,我市依法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必须携带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登记实行一犬一证。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或委托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点办理初始登记。
养犬人及犬类信息须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可凭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将养犬登记有效期延长一年。
根据《条例》规定,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犬只照片和品种等信息应当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一旦因犬只出售、赠与等导致录入信息发生变更时,养犬人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犬只失踪、死亡的,养犬人须相应办理失踪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处置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交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登记。
《条例》还对养犬管理服务收费予以详细规定,主要用于犬只登记、收容、免疫、检疫和犬只伤人医疗救助等管理服务支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缴纳标准为第一年每只三百元,第二年开始每年每只二百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孤寡老人养犬,免缴管理服务费;犬只收容场所、非营利性犬只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弃养犬的,收养期间免缴管理服务费;个人领养收容场所收养的流浪犬、弃养犬的,三年内免缴管理服务费;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绝育手术证明,三年内免缴管理服务费。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列入2019年温州市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近日,有关部门公布了《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我市拟实行养犬分区域管理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原则上每户限养一只普通犬只。
明确养犬管理部门,养犬人携犬外出不得任性
《条例》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我市养犬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市辖区内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财政、价格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在《条例》中也均有相应规定。
此外,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区域内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也可以制定本区域《文明养犬公约》以规范、引导养犬行为。
《条例》对养犬行为予以规范,特别是养犬人携犬外出提出具体要求,如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及同乘人员同意。
《条例》还规定了犬只禁养禁入区域、犬只伤人责任、病犬隔离和处置的具体要求,并对收容、领养与经营给出详细要求。
另外,《条例》还赋予单位及个人的举报权利,规定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养犬分区域管理具体范围
温州市拟实行养犬分区域管理制度。全市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不同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以及确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将提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名录及标准。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除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之外,每户限养一只普通犬只,且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对于养犬管理而言,做好强制免疫工作至关重要。《条例》指出,我市依法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必须携带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登记实行一犬一证。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或委托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点办理初始登记。
养犬人及犬类信息须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可凭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将养犬登记有效期延长一年。
根据《条例》规定,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犬只照片和品种等信息应当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一旦因犬只出售、赠与等导致录入信息发生变更时,养犬人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犬只失踪、死亡的,养犬人须相应办理失踪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处置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交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登记。
《条例》还对养犬管理服务收费予以详细规定,主要用于犬只登记、收容、免疫、检疫和犬只伤人医疗救助等管理服务支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缴纳标准为第一年每只三百元,第二年开始每年每只二百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孤寡老人养犬,免缴管理服务费;犬只收容场所、非营利性犬只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弃养犬的,收养期间免缴管理服务费;个人领养收容场所收养的流浪犬、弃养犬的,三年内免缴管理服务费;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绝育手术证明,三年内免缴管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