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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将立法规范35种“最不受欢迎”的不文明行为
2018-06-27 09:54:50 来源: 温州晚报 记者 胡晚露 傅芳芳

  昨日上午,《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一条,立法过程是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问、意见征求等形式,请市民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献计献策。最后,将随地吐痰便溺、高空抛物、乱贴小广告、乱停共享单车、养犬扰民等“最不受欢迎”的35种不文明行为作为《条例》的重点内容。

  广场舞噪音不得超标

  《条例》多个条款所反映的就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事情,十分引人关注。

  例如在第八条“公告秩序文明规范”中就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干扰周边市民的生活。简而言之,市民要跳广场舞是可以的,但是播放音乐时得注意,千万不能肆意求“响”。《条例》还规定,如果违反该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小广告”乱贴将重罚

  让市民十分反感又头疼的“小广告”乱贴的行为也将面临重罚。第九条“环境卫生文明规范”中规定: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张贴、张挂。违反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刻画、涂写、张贴、张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宠物不得随意遗弃

  文明养犬也是人大代表们和市民关心的话题,在今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期间,童洪锡等15名人大代表还曾向大会提出《关于制定温州市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条例》第十二条“饲养宠物文明规范”中要求,不得随意遗弃犬只等宠物;不得携带非烈性犬和大型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未束犬链(绳),未及时清理其排泄物;对无主犬只和流浪犬只,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进行集中收容处置等。

  见义勇为将有法可依

  另外,《条例》创新性地提出“鼓励见义勇为”,提出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市政府或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也就是说,市民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将有法可依,而且见义勇为者还将享多种奖励待遇,既鼓励了敢于挺身而出的普通人,又彰显了温州这座城市的形象。

  社会服务可代替处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以“以诫为主”,但同时也设置了“以役代罚”制度,违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做到了立法创新。

  -代表建议

  叶育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

  定位要准确,重点要突出,责任要明确

  立法促进文明行为很有必要,但是立法的定位与方向要准确。《条例》与以往其他条例不一样,它是促进某种行为的法规,而不是管理类的法规,因而具有较多的倡导、鼓励与支持性条款。但即便如此,我还是认为,既然作为法规,便要强化一些刚性约束,要用“硬手段”来规范引导“软行为”。

  其次,《条例》立法要更加突出重点与特色。文明行为促进涉及的面很广,一部地方法规很难也没必要面面俱到,需要强化针对性和地方特色。比如,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驾驶途中随手抛物、共享单车乱停放等不文明行为,都应有相应措施及制约规定。另外,涉及生命尊严的不文明行为,危害性更大,更应严肃处理。

  再次,制定一部地方法规,老百姓更希望看到明确的责任主体。要让老百姓知道对一些不文明现象应找哪个部门解决。

  徐丹(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文明办应加强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涉及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委员会和村委会,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部门之一,文明办仅仅起指导的职能,这可能会导致《条例》的落实有一定难度。建议加强文明办的监督管理职责,使《条例》能实现真正落地。

  张孚标(洞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移风易俗细则应完善

  《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巩固温州“全国文明城市”的称号。《条例》中提到的不少不文明现象,此前已有相应规章制度,但都比较散乱,此次《条例》的出台将这些内容重新罗列整合,非常有必要。只是,《条例》中只提到要节俭办红白事,但如何限制大操大办现象却没有明确,建议应完善移风易俗细则。

  另外,目前《条例》多以罚款作为不文明现象的处置方式,但罚款后可能还会一犯再犯。是否可以推行不同的处置方式,比如,设置曝光台起到监督作用,或者以做志愿者、义工来代替罚款。

  叶庆国(鹿城区大南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贯彻落实需要进一步明确

  《条例》有助于提升市民文明素质,目前还在讨论阶段,但也要为其进一步贯彻落实提供实际指导。

  《条例》里面有些内容有明确法律依据,但有些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流浪犬、家庭宠物犬的规范管理。如何让老百姓接受《条例》内容,依照《条例》实施,也应补充。

  另外,车让人在温州已经有了明确规范,但行人是否有礼让车辆呢?路权问题如何解决也应考虑在内。

  陈立曼(洞头区霓屿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

  将不文明行为与个人信用联系起来

  在平时生活中,乱扔烟蒂、乱穿马路等不文明现象比较多,《条例》有了明确规定。出现这些不文明现象主要原因在于老百姓文明意识不强,但也有部分外部原因造成。如在洞头,有些斑马线太长,红绿灯只有十几秒,导致老人很难及时穿过斑马线。是否应该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合理设置红绿灯时间和斑马线长度。

  在处罚方面,是否可以将个人文明行为与个人信用联系起来,建立个人文明信用档案,出现不文明行为将直接影响个人的信贷额度。

  -市民看法

  郭先生:建议市文明办、交警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温州晚报成立温州城市文明监管平台,鼓励市民对身边的违反《条例》行为采取拍照举报的方式。让每位市民有主人翁意识参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那会很棒的!

  蔡zb:整治小区里的牛皮癣广告,我觉得可以责任到人,由小区居委会专人负责,就像现在推行的“河长制”。当然,最重要的是监督机制,建议在《看温州》APP内设置专题,供大家共同参与城市文明建设。

  Gxs:我认为,停车不规范也应纳入《条例》中。在停车时,有些压到盲道线,有些占用行人道,甚至还有直接停到绿化公共草坪上,这些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建议纳入《条例》进行规范。

  邵卫明:我家隔壁还有人养鸡,每天半夜鸡叫,凌晨2点和4点也叫,真烦!都市里应禁止这些不文明行为。

  

标签: 条例;文明行为;广场舞;见义勇为;罚款;噪音;温州
编辑: 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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