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受害人家庭困难没钱救治怎么办?《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8日起实施。届时遭遇上述情况的受害人可申请救助基金,不用再担心“救命钱”了。
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市级功能区)、全市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解决因肇事车主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等原因而导致受害者救治延误的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救助基金: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机构根据规定提交同级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形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死亡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重伤、致残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要超过救助限额的,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那么如何申请救助基金?
1、符合《办法》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告知医疗机构。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并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2、符合《办法》,确需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可凭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证明等材料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交警部门应当依法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和受害人亲属。受害人亲属凭交警部门出具的《丧葬费用垫付申请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