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决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违反规定者,经查实一律顶格处罚。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举报电话:12345。
“孔明灯”是指以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属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一般纸张可燃温度是130℃,普通木材可燃温度在250℃至300℃之间。燃放孔明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孔明灯若掉到山林,可能引发森林火灾;掉到液化气站、加油站等严管地带,极有可能引发重大火灾事故。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规定,我市决定在台州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根据通告,市场监督部门将负责对有固定场所销售单位的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放引起火灾,市民将会承担什么责任?记者了解到,市民如因燃放孔明灯而引起火灾事故,燃放者会因此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人群密集场所、高层建筑集中区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域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
同时,警方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我做起,自觉维护公共安全,请您不要燃放“孔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