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酒司机”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019-04-03 15:53:02
来源: 衢州日报 龚诚良 胡适

  4月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2·1‘酒司机’飞驾路虎闯祸”案,在柯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当庭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9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路虎越野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柯城区紫薇南路西区草坪公园路段时(该路段限速60km/h),快速与道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并冲上人行道,造成两名行人及周某本人受伤,隔离护栏、行道树及车辆受损。

  当晚民警在事故现场对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周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8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经鉴定,两名被撞行人中,一人受轻伤,另一人受轻微伤。周某所驾驶车辆在案发时的行驶速度在97.9km/h至102.4km/h之间,超速达60%以上。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周某赔偿了护栏和树苗损失共计18900元,对被撞行人所受的损伤也予以了赔偿,并取得被撞行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在城市道路严重超速行驶,可从重处罚;其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

  同时,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赔偿了各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周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9000元。

标签:周某;被告人;柯城区人民法院;驾驶;拘役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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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酒司机”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019-04-03 15:53:02 来源: 衢州日报 龚诚良 胡适

  4月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2·1‘酒司机’飞驾路虎闯祸”案,在柯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当庭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9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路虎越野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柯城区紫薇南路西区草坪公园路段时(该路段限速60km/h),快速与道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并冲上人行道,造成两名行人及周某本人受伤,隔离护栏、行道树及车辆受损。

  当晚民警在事故现场对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周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8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经鉴定,两名被撞行人中,一人受轻伤,另一人受轻微伤。周某所驾驶车辆在案发时的行驶速度在97.9km/h至102.4km/h之间,超速达60%以上。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周某赔偿了护栏和树苗损失共计18900元,对被撞行人所受的损伤也予以了赔偿,并取得被撞行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在城市道路严重超速行驶,可从重处罚;其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

  同时,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赔偿了各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周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9000元。

标签: 周某;被告人;柯城区人民法院;驾驶;拘役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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