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首例“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案公开宣判
2019-06-23 08:13:36
来源: 宁波日报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蒋健芳

  日前,经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鄞州区法院依法对鄞州首例“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李某、王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赵某为首,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等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宁波市区内,以言语威胁及其他手段,通过“套路贷”行为实施敲诈勒索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赵某等人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谎称如期还款即不用支付该费用,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在借款同时通过银行虚假走账、实际要求被害人当即交还的方法,刻意制造被害人已获取虚高借款的假象。

  借款到期时,以帮忙拖延债务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好处费,后又以言语威胁、强行开走被害人车辆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归还借款。在被害人提出归还全部欠款时,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索要高额违约金,并安排被害人“转单平账”,垒高债务金额,赚取高额利息。

  此外,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等人在从事放贷业务期间,从焦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信息,以掌握借款人身份信息、抵押车辆信息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相关意见中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检察官说,并提醒市民,在贷款时要尽量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一旦发现“套路”,立即报警。

标签:敲诈勒索;鄞州
编辑:黄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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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首例“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案公开宣判
2019-06-23 08:13:36 来源: 宁波日报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蒋健芳

  日前,经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鄞州区法院依法对鄞州首例“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李某、王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赵某为首,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等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宁波市区内,以言语威胁及其他手段,通过“套路贷”行为实施敲诈勒索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赵某等人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谎称如期还款即不用支付该费用,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在借款同时通过银行虚假走账、实际要求被害人当即交还的方法,刻意制造被害人已获取虚高借款的假象。

  借款到期时,以帮忙拖延债务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好处费,后又以言语威胁、强行开走被害人车辆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归还借款。在被害人提出归还全部欠款时,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索要高额违约金,并安排被害人“转单平账”,垒高债务金额,赚取高额利息。

  此外,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等人在从事放贷业务期间,从焦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信息,以掌握借款人身份信息、抵押车辆信息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相关意见中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检察官说,并提醒市民,在贷款时要尽量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一旦发现“套路”,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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