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多万买的二手宝马竟是水淹车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2019-04-18 07:41:38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记者 沈之蓥 董小芳 通讯员 尹杉

  花30多万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结果发现这竟然是辆水淹车,去找二手车公司交涉,对方避而不见。

  鄞州区法院判决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3倍赔偿。

  2017年1月,陈先生花30多万元在宁波一家二手车经纪公司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

  之后问题不断:经常无故熄火、显示供油系统故障、停车灯日间行车灯失效……

  陈先生多次前往检验修理,发现该车于半年前发生过重大理赔事故,并有水泡、水淹及涉水行驶记录。

  此外,二手车买卖合同抬头甲方处,有原车主王某的签名及二手车公司盖章,陈先生了解到,王某是该二手车公司员工。

  陈先生认为,二手车公司利用员工身份证登记回购车辆,系共同欺诈,起诉该公司及王某,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赔偿三倍价款,共计100余万。

  庭审中,二手车公司是这样回应的:

  销售时,公司明确告知陈先生涉案车辆存在涉水问题,陈先生坚持购买,公司不存在欺诈;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备注栏未注明无泡水,其他同类合同中如果车辆没有泡水情况,他们会注明无泡水;

  陈先生购车时已通过网络查询车辆的事故及维修情况,知晓车辆涉水事故;

  王某系公司员工,签订合同是履行职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王某也答辩称其售车时已明确提示车辆涉水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买卖中,销售者具有专业优势地位,应对其知晓的车辆缺陷向消费者进行提示,二手车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对车辆事故情况在销售时已明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明确向原告进行了提示。

  该车辆以正常二手车价格出售,若原告明知涉案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仍愿以正常价格购入不符合常理。

  二手车公司没有告知车辆存在严重泡水事故,也不能从其他行为推定原告知晓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仍愿意以正常价格购入,应认定两被告以欺诈手段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原告陈先生返还车辆,被告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100余万元。

  那些年,宁波法院审理过的问题车案件

  象山:二手车当新车卖,4S店退一赔三

  2018年4月,孟先生在象山某4S店购买一辆江铃牌多用途货车,当日全额支付购车款8万元。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孟先生发现变速箱有异响,而销售人员坚称该车辆是新车并保证无任何质量问题。

  孟先生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在调查中发现,该车曾于一个月前被卖给当地A公司,但在5天后被退还。孟先生大呼“上当”并诉至象山法院,认为这是典型的销售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其所掌握的涉案车辆相关信息,但其明知涉案车辆曾销售给他人,并被他人使用后退回,却未就该情况向孟先生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院判决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孟先生支付车辆使用费3000元,4S店将8万元购车款全数退还并赔偿24万元(按购车款三倍计算)。

  慈溪:奥迪车起火,4S店赔18万

  2010年7月,王女士在慈溪某4S店共花34万余元购置了一辆奥迪牌轿车,购车后,该车在4S店的保养维修记录均正常。

  2013年8月24日上午8点,正常停放在停车场的轿车突然起火燃烧,车子严重烧损。

  慈溪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点为奥迪车车头,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和4S店多次协商未果,向慈溪法院起诉:请求判令4S店赔偿其车辆损失。经评估,损失为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正常保养、使用且不存在非法改装,车辆处于停放状态时发生自燃,应推定4S店销售给王女士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4S店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起火不属于车辆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判决4S店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鉴定费、评估费等。4S店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江北:新车出过事故,4S店退款并补偿10万

  2018年1月,林女士从江北某4S店购买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

  使用过程中,林女士发现该车车窗明显有裂痕,车后尾灯存在粘补痕迹,车辆前后部位均存在喷漆的情况。与此同时,车内后排座椅下居然还有一张临时保单,经保险公司查询,得知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并进行过维修。

  经法院调解,林女士退还车辆,4S店将购车款全额返还,并另支付林女士补偿款10万元。

  

标签:二手车公司;购车;起火;先生;慈溪;新车;涉案车辆;法院;原告;赔偿
编辑:郑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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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0多万买的二手宝马竟是水淹车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2019-04-18 07:41:38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记者 沈之蓥 董小芳 通讯员 尹杉

  花30多万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结果发现这竟然是辆水淹车,去找二手车公司交涉,对方避而不见。

  鄞州区法院判决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3倍赔偿。

  2017年1月,陈先生花30多万元在宁波一家二手车经纪公司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

  之后问题不断:经常无故熄火、显示供油系统故障、停车灯日间行车灯失效……

  陈先生多次前往检验修理,发现该车于半年前发生过重大理赔事故,并有水泡、水淹及涉水行驶记录。

  此外,二手车买卖合同抬头甲方处,有原车主王某的签名及二手车公司盖章,陈先生了解到,王某是该二手车公司员工。

  陈先生认为,二手车公司利用员工身份证登记回购车辆,系共同欺诈,起诉该公司及王某,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赔偿三倍价款,共计100余万。

  庭审中,二手车公司是这样回应的:

  销售时,公司明确告知陈先生涉案车辆存在涉水问题,陈先生坚持购买,公司不存在欺诈;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备注栏未注明无泡水,其他同类合同中如果车辆没有泡水情况,他们会注明无泡水;

  陈先生购车时已通过网络查询车辆的事故及维修情况,知晓车辆涉水事故;

  王某系公司员工,签订合同是履行职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王某也答辩称其售车时已明确提示车辆涉水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买卖中,销售者具有专业优势地位,应对其知晓的车辆缺陷向消费者进行提示,二手车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对车辆事故情况在销售时已明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明确向原告进行了提示。

  该车辆以正常二手车价格出售,若原告明知涉案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仍愿以正常价格购入不符合常理。

  二手车公司没有告知车辆存在严重泡水事故,也不能从其他行为推定原告知晓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仍愿意以正常价格购入,应认定两被告以欺诈手段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原告陈先生返还车辆,被告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100余万元。

  那些年,宁波法院审理过的问题车案件

  象山:二手车当新车卖,4S店退一赔三

  2018年4月,孟先生在象山某4S店购买一辆江铃牌多用途货车,当日全额支付购车款8万元。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孟先生发现变速箱有异响,而销售人员坚称该车辆是新车并保证无任何质量问题。

  孟先生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在调查中发现,该车曾于一个月前被卖给当地A公司,但在5天后被退还。孟先生大呼“上当”并诉至象山法院,认为这是典型的销售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其所掌握的涉案车辆相关信息,但其明知涉案车辆曾销售给他人,并被他人使用后退回,却未就该情况向孟先生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院判决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孟先生支付车辆使用费3000元,4S店将8万元购车款全数退还并赔偿24万元(按购车款三倍计算)。

  慈溪:奥迪车起火,4S店赔18万

  2010年7月,王女士在慈溪某4S店共花34万余元购置了一辆奥迪牌轿车,购车后,该车在4S店的保养维修记录均正常。

  2013年8月24日上午8点,正常停放在停车场的轿车突然起火燃烧,车子严重烧损。

  慈溪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点为奥迪车车头,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和4S店多次协商未果,向慈溪法院起诉:请求判令4S店赔偿其车辆损失。经评估,损失为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正常保养、使用且不存在非法改装,车辆处于停放状态时发生自燃,应推定4S店销售给王女士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4S店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起火不属于车辆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判决4S店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鉴定费、评估费等。4S店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江北:新车出过事故,4S店退款并补偿10万

  2018年1月,林女士从江北某4S店购买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

  使用过程中,林女士发现该车车窗明显有裂痕,车后尾灯存在粘补痕迹,车辆前后部位均存在喷漆的情况。与此同时,车内后排座椅下居然还有一张临时保单,经保险公司查询,得知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并进行过维修。

  经法院调解,林女士退还车辆,4S店将购车款全额返还,并另支付林女士补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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