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城市频道 > 浙江本地 > 宁波  正文

余姚一名老赖为保房产放弃遗产继承权 公证员:无效
2018-08-21 08:52:08 来源: 现代金报   通讯员 胡嘉炜 记者 陶倪

  “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放弃”,这可能是大多数人对于法律上权利义务概念的基本认知。但余姚男子王某意欲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做法却被公证员认定为无效并劝退,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昨天,记者向余姚公证处的公证员了解了这样一桩案例。

  老赖为“保”房产使花招

  “公证员同志,我这个继承权可以放弃的对吧?”上周五,余姚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一名男子王某,他要咨询的是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

  王某向公证员介绍了自己的情况。早年前,王某的父亲亡故,留下一套房产,而父亲的上一辈也都已经故去,只有王某的母亲还健在,另外,王某还有个姐姐。

  公证员告诉记者,让他感到蹊跷的是,王某说自己的母亲和姐姐都愿意放弃各自继承的部分,把这套房子给王某本人,但他一再询问可否让其女儿继承,或者有什么办法可直接过户到女儿名下。

  老赖想放弃继承权?无效

  原来,王某是一名被执行人,但目前名下没财产可供执行,他考虑到,若是自己继承这套房产,届时就会被法院查封,所以为了“保住”这栋房子,他想放弃继承权,直接由自己的女儿来继承。

  王某的诉求能够达成吗?“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接受继承,也可放弃继承,并且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民在行使这种民事权利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这显然是违法、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

  此外,公证员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明知自己负有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若仍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仅反映出其有恶意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致使其丧失了与可继承遗产部分等值的履行能力,因此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公证员说。

标签:
编辑: 贾晓雯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